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07-19 公 开 人: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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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根据萍乡市亿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10日指定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8月14日(周三)9时30分,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应当在20248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申报事宜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据,具体包括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债权申报登记表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法人及其他组织申报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机构申报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人申报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申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归还;

(3)委托代理人申报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所的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证据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证明债权发生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借条、票据、银行流水、签证单、结算书、农民工资清单、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中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202479日)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受理次日(2024710日)起停止计息。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迟延利息、滞纳金除外);

(8)申报人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计算,涉及年利率、日利率折算的,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特别提示:以上(1)至(9)项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4. 《债权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关于对债权申报方式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声明》《债权申报回执》《送达回证》《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的声明》《破产债权申报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债权人领取破产案件分配款确认表》《垫付破产费用询问函及征询意见表》

二、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应当为真实债权。若申报人有伪造债权证据、隐瞒执行还款情况、提交非终审生效裁判文书等捏造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未提交原件,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债权人对萍乡市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4.申报人应自行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准备,管理人不提供复印协助。

三、受理债权申报日期及地址

1.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8月12日(周一)

2.申报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华美立家39栋4楼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邹甜律师,联系电话:18679939468,徐励志律师,联系电话:19907997330。

温馨提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前,请提前与管理人电话联系。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

1.与会资格:完成申报的债权人;

2.召开时间:2024年8月14日9时30分;

3.会议地点: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五、特别提示

1.如未在2024年8月14日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权利;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考江西省《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案件受理费。

3.申报须知只是针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申报人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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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和香餐饮债权申报材料—附件2.docx 下载
和香餐饮债权申报指引—附件1.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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