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宝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0-09-25 公 开 人: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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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7)宝迪破管字第33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1995日,参加债权分配的债权人8家,确认债权总金额为24793511.49元。其中,税收债权947179.06元,普通债权23846332.43元。朱玉龙与宿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在诉讼中,申报债权金额451800元,管理人将依法为其预留。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1.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花木拍卖款:28668000元(其中568000元暂未到账)。

注:宝迪公司房地产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抵押金额17250000元,该行至今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分配时不预留其金额。

2.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变卖款:630000元;

3.租金:262550元;

4.管理人账户利息收入(截止202098日):1448

1-4项合计29561998,因宝迪公司存在债权、诉讼、税收、过户等未决事项,预留10000000元(含未到账拍卖款568000)。综上,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9561998

预留费用在处理未决事项后如仍有有结余,且可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追加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94805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宝迪公司破产财产为29561998元,依上述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94805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439516元。其中审计费100000元、评估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朱玉龙租赁合同一案)、差旅费3000元(管理人去天津交行核查宝迪公司房地产抵押事宜)、安保人员工资176500元、维护费用26183元、垃圾处置费30000元、银行手续费220元、公告费800元、刻章费100元、邮寄费663元。

3.管理人报酬:1525628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按以下方式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收取;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收取;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收取。根据前述标准,可收取报酬计人民币2061660元。管理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自愿按2061660元的74%收取报酬1525628元。在第一次财产分配时支付80%,剩余部分在案件终结时一次性付清。

因此,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059949元。

共益债务,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暂无共益债务。

至此,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人民币17502049元(19561998 -2059949)。

() 破产债权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

优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经管理人查实,应当支付职工的前述款项合计0元。

2.第二顺序

清偿宝迪公司所欠社会保险费用0元、税款947179.06元,足额清偿,分配比例为100%

3.第三顺序

普通破产债权依法以第三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总额23846332.43元,剩余货币资金16554869.94元(17502049-947179.06),本次分配的债权清偿率约为 69.423%(此清偿率以16554869.94除以23846332.43的结果为准),清偿率系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具体清偿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具体债权的清偿金额见附件(宝迪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管理人自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转账支付。如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追加分配,上缴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3.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财产分配前,如果有新增发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新增债权并得到确认,则债权清偿比例和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五、其他事项的说明 

1.管理人账户中数额可能因利息增加出现变化,利息增加等产生的余额用于后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等支出。

2.预留费用在管理人处理完后续事务后仍有剩余以及日后发现宝迪公司其它新的破产财产,且可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进行第二次分配,并另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如表决通过,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按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破产分配方案执行。               

 

 

宿迁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宿迁市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清偿率

分配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税款

947179.06

100%

947179.06

2

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23114

69.423 %

16046.43

3

韩世建

普通债权

2151924.07

69.423 %

1493930.25

4

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5672156.76

69.423 %

10880081.39

5

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普通债权

5199363

69.423 %

3609553.78

6

姚业成

普通债权

208360

69.423 %

144649.76

7

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200000

69.423 %

138846

8

徐虎

普通债权

37620

69.423 %

26116.93

9

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普通债权(滞纳金)

353794.6

69.423 %

245614.83

 

合计

 

 

 

17502018.43

注:因清偿率四舍五入计算原因,本次实际分配17502018.43元,差额30.57元(17502049-17502018.43)计入补充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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