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3-10-11 公 开 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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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印章管理制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912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指定魏瑾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为规范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印章是指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二条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和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第三条 管理人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以管理人名义对内印发的文件,以管理人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

2.以管理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

3.以管理人名义颁发的工作证、聘书等;

4.以管理人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其他应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管理人负责人名章的使用范围:

需要使用管理人负责人名章的合同、协议书、请示、报告、审核表、财务票据及财务文件等。

第五条 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加盖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的支出预、决算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票据等。

第六条 破产清算期间需要使用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

2.使用管理人公章,应当经管理人负责人书面审查批准;

3.使用管理人负责人名章,除管理人负责人已经书面授权或已经签署的文件外,应当经管理人负责人明示同意并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中进行签字确认;

4.使用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应当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审批。经办人员根据管理人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后,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可自行使用;

5.印章保管人应当对使用印章的审批手续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6.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应由印章保管人留存,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整理后归档。

第八条 各类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批准,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 遇有急件需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十条 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者,管理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除确需变更上述印章保管人外,管理人不得随时指定其他人员保管。如需变更上述印章保管人,则应由管理人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 印章自管理人正式运行时启用,管理人解散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管理人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人民法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1.印章使用审批单;

  2.印章使用登记表

 

     北京小京鱼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011 

附件

4.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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