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04破24号 决定书

(2024)皖1204破24号 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24 公 开 人:阜阳市五雁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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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皖1204破24号

2024年10月21日,本院依据刘春晖的申请,裁定受理阜 阳市伍雁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 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指定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为 阜阳市伍雁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 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人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为提高 审判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 审理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 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方式。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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