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关于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4 公 开 人: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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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豫07破申24号民事裁定,受理姚文军对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良甘薯合作社”)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4日(2024)豫07破申24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豫0726破9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担任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穆非。

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在20241216日前向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通信地址:新乡市向阳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凤华大厦4楼;邮政编码:453000;联系人:王广雪、韩昫阳,电话:1573690882818738378061微信同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延津县永良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41218日上午11时在延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债权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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