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鸿盛纸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鸿盛纸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17 公 开 人: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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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

2025)皖1222破3之一

 

本院于2025925日作出(2025)皖122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成夫被申请人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1011日作出(2025)皖1222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25年11月24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国泰广场西北角第一户F101,管理人联系人及电话:阮阿龙律师15955158712王豪律师13637060007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定于2025126上午9时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第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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