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2026)浙1081破76号——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

温岭市人民法院:(2026)浙1081破76号——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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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1081破76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5月25日裁定受理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4099号椒江商会大厦8楼中银所;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3666895336)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洪千元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洪千元贸易-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一债会会议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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