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4-09-14 公 开 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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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

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49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作出(2024)苏01破 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重整案件,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丁韶华为管理人负责人。现就开展红太阳股份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1、鉴于红太阳股份已进行预重整,债权人已在红太阳股份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但债权人需填写附件六、七、八,以便联系及开展分配工作。预重整管理人对该等债权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对于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调整至重整受理日。若债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五)。

2、在红太阳股份预重整阶段未申报的债权及在2022117日至2024913日期间新发生债权的,需按照本申报指引申报债权。

3、请债权人在202410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南京中院定于2024101630分在南京中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具体法庭另行通知)以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以现场及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合同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破产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可提前进行申报,但应同时注明到期日;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成本,管理人建议债权人优先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邮寄及现场申报的联系方式如下: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18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

  人:陈律师   拾律师

     话: 1895177158815062287921   

注: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材料时,需将完整的债权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sqq19872014@ct-partners.com.cn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提供两份。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附件一、二、三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1.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申报书》请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担保、利息计算方式(如有)等相关事项。

4.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

5.《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照附件四填写,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附件五填写,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机构债权人与红太阳股份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附件五填写,须提供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

2.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7.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8.如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南京中院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之日,2024913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违约金计算表,说明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分开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四)《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债权人应填写《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请按照附件六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管理人/债务人后续能够将破产程序相关信息有效送达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七)及《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八)

(六)《债权人承诺书》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债权人承诺书》(请按照附件九填写),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机构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特别注意事项

1.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请各债权人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可能导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3.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及作为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红太阳股份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红太阳股份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债务人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破产之日即20249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7.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8.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9.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10.债权人可自行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搜索“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电子版本。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一、债权申报表(预重整阶段未申报债权或预重整期间新发生债权的债权人填写)

二、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三、债权申报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七、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八、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九、债权人承诺书


附件

240914 红太阳股份重整案件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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