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核查报告

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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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核查报告

 

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531日以(2024)陕01破申51号之三民事裁定,受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624日以(2024)陕0134号之一决定,指定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为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忠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债权审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至2024819日截止。

截至2024830日,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申报;无税收债权申报;共有11户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分别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2笔(¥289,134.86¥3,823,189.90)、成都鑫泓杰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笔(¥16,906.96)、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笔(¥282,001.38)、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笔(¥47,228.00)、王精涛申报债权1笔(¥1,272,135.00)、李平安申报债权1笔(¥758,161.90)、陕西合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笔(¥5,997,600.00)、刘振申报债权1笔(¥27,000.00)、张锋娟申报债权1笔(¥16,570.50)、王岁创申报债权1笔(¥292,319.93)、刘高明申报债权1笔(¥70,445.00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申报;无税收债权申报;普通债权申报1112笔,总额为人民币12,892,693.43元。

另,根据管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债务人存在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且多数纠纷均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债务人存在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且多数纠纷均已进入执行阶段。经管理人与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沟通,该局受理的债务人劳动仲裁执行案件200余件,且执行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整理相应的案件清单及执行情况。截止目前,管理人未收到相应的资料。

有鉴于此,管理人目前无法完成职工债权的审核确认工作,后续将根据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的材料,逐一调查核实相应职工债权,依法审核确认。

二、债权审查原则

(一)对非职工主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审查原则

对于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主体身份、债权真实性及合法性、相关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债权金额核算、时效期间、债权性质等实体及程序法律事实予以审查。

审查原则如下:

1、对债权人主体身份予以核查

针对法人债权人,管理人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法人主体身份予以核查,至破产受理日,对于债权人主体依法存续,且与申报债权相关的债权人主体身份予以确认;对于债权人已被“注销”或与申报债权无关的债权人主体身份不予确认。至报告日,已申报的债权人中的自然人债权人,管理人依法对其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报债权的关联性予以核查,审查原则与前述原则一致。

对已确认债权人主体身份的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相关债权履行情况及债权金额予以审查;对于不予确认债权人主体身份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相关债权。

2、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履行情况的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人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债务人相关材料予以对照审查,审查原则如下:

1)基础法律关系所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若相关合同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对相关债权不予确认;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债权性质划分、债权认定有规定的,以规定内容执行。

2)针对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及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真实性、产品质量(或服务内容)、付款情况及开票情况等,对证据完整且债权人、债务人对合同履行情况无异议,经管理人审查核实无误的债权,管理人予以认可;若债务人对协议履行情况有异议,或经管理人核查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债权人提交资料尚不完整的,管理人暂缓确认,待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补充资料后予以进一步审查。

若债权涉及未决诉讼,此次会议管理人暂缓确认,待相关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予以审查。

3、对债权金额予以核算

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金额)以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为限。债权本金根据债务人财务账册记载内容予以审查,对于未入账的债权,根据管理人向债务人核查结果予以审查;对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若相关协议未约定利息、违约金,对相关申报不予确认。

(二)对职工主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审查原则

依法对债权人主体身份、债权真实性及合法性、相关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债权金额核算、时效期间等实体及程序法律事实予以审查。

1、职工债权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案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纳入职工债权范围。对于依法与债务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其工作职务及工资水平分为职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欠付工资审查原则: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即解除劳动关系(含离职)的职工,欠付工资计算至劳动关系解除日(或离职日);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欠付工资计算至破产受理日;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故对于破产受理日前欠付高管工资,按实际欠付金额据实计入职工债权;破产受理日后欠付高管工资,若当月应付工资低于当月职工平均实收工资,则欠付工资计入职工债权;若当月应付工资高于当月职工平均实收工资,在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计为职工债权,高于职工平均工资部分计为普通债权;

4)若公司已就欠付公司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无需就该部分工资另行纳税;若公司尚未就欠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职工取得工资后,需依法纳税。

3、经济补偿金审查原则: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当年度平均实发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年度西安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以当年度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

2)债务人高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债务人职工当年度实发工资予以计算;

3)破产受理日前自行离职的劳动者,无该项补偿。

4、职工债权扣减项

另就债务人已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支付的社保及公积金,在前述职工债权范围内,等额扣减。

三、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93日编制)》,审查结果如下: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无。

(二)税收债权

无。

(三)职工债权

因债务人存在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且多数纠纷均已进入执行阶段。经管理人与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沟通,该局受理的债务人劳动仲裁执行案件200余件,且执行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整理相应的案件清单及执行情况。截止目前,管理人未收到相应的资料。

有鉴于此,管理人目前无法完成职工债权的审核确认工作,后续将根据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的材料,逐一调查核实相应职工债权,依法审核确认。

(四)可以确认成立的普通债权

管理人认为成立并可以确认的普通债权共1112笔,分别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2笔(¥289,134.86¥3,634,786.09)、成都鑫泓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1笔(¥16,906.96)、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1笔(¥282,001.38)、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债权1笔(¥47,228.00)、王精涛债权1笔(¥1,221,560.00)、李平安债权1笔(¥758,161.90)、陕西合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1笔(¥5,997,600.00)、刘振债权1笔(¥27,000.00)、张锋娟债权1笔(¥16,570.50)、王岁创债权1笔(¥291749.21)、刘高明债权1笔(¥70,445.00)。

确认债权总额为:12,653,143.90

具体内容详见《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93日编制)》

()不能确认成立的普通债权

截止2024830日,经多次通知,管理人再次审查后认为:

1、根据债权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82日前可供计算迟延履行金期限的有效证据,管理人根据该债权人提供的(2023)1503民初158号《生效证明书》,确认的迟延履行金起算日期为202382日。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债权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迟延履行金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确认成立。

因此在债权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中迟延履行金为359,089.40元,管理人不予确认成立的迟延履行金部分为188,403.81元。

2、因债权人王精涛无法提供(2023)陕0104民初12389号判决书的送达回执及判决生效证明,管理人无法确认该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故对债权人王精涛所申报的迟延履行金50,575.00元未能予以确认。

3、因债权人王岁创未提供(2023)01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执及判决生效证明,管理人无法确认其所申报的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期。但根据该债权人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执行(2023)0122674号案件的截图,确认该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2343日,因此迟延履行金起算日期为202343日。故债权人申报的2023320日至202342日期间的迟延履行金部分不能确认成立,不能确认成立的金额为570.72元。

四、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对债权

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按照以下核查、核对规则,在《债权核查(核对)意见》中明确其核查、核对意见:

1、正确填写核查、核对意见,在意见栏勾选:“无异议”或“有异议”,勾选示例如下:þ

2、对债权人己方债权、对其他债权人债权,每个核查、核对意见只能勾选一项,多选无效。《债权核查(核对)意见》加盖公章或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3、未在《债权核查(核对)意见》上填写核查、核对意见或有涂改无法辨认的,均作“无异议”事项处理。

4、对核查、核对债权有异议的,除在《债权核查(核对)意见》勾选“有异议”外,还应书面说明异议原因,并提交相应证据,在提交《债权核查(核对)意见》时一并提交管理人。未书面说明异议原因并提交相应证据的,均作“无异议”事项处理。

5、如不能当场提交《债权核查(核对)意见》,应于债权人会议结束或者收到提交《债权核查(核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人,逾期未提交的,作“无异议”事项处理。

6管理人收到书面异议后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如异议人对管理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对《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93日编制)》。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赋予《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93日编制)》中的债权金额行使表决权。

特此报告。

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


陕西家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表

202493日编制(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性质

申报债权数额

确认债权数额

备注

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本金:74,763.00

利息:104,371.86

违约金:110,000.00

债权总额:289,134.86

本金:74,763.00

利息:104,371.86

违约金:110,000.00

债权总额:289,134.86

根据(2021)川150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15035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

本金:3,374,900.50

违约金:50,000.00

迟延履行金:359,089.40

实现债权费用:39,200.00

债权总额:3,823,189.90

本金:3,374,900.50

违约金:50,000.00

迟延履行金:170,685.59

实现债权费用:39,200.00

债权总额: 3,634,786.09

根据(2023)川15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2023)川15031328号执行裁定书确认

2

成都鑫泓杰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本金:16,797.46

实现债权费用109.50

债权总额:16,906.96

本金:16,797.46

实现债权费用109.50

债权总额:16,906.96

根据(2023)陕01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3

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本金: 229,560.00

违约金: 16,478.00

迟延履行金:30,973.38

实现债权费用:4,990.00

债权总额: 282,001.38

本金: 229,560.00

违约金: 16,478.00

迟延履行金:30,973.38

实现债权费用:4,990.00

债权总额: 282,001.38

根据(2022)陕01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4

西安运合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本金: 38,825.05

利息: 6,032.95

实现债权费用:2,370.00

债权总额: 47,228.00

本金: 38,825.05

利息: 6,032.95

实现债权费用:2,370.00

债权总额: 47,228.00

根据(2023)陕01民终8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5

王精涛

普通债权

本金: 1,000,000.00

利息: 200,000.00

迟延履行金:50,575.00

实现债权费用:21,560.00

债权总额: 1,272,135.00

本金: 1,000,000.00

利息: 200,000.00

实现债权费用:21,560.00

债权总额: 1,221,560.00

根据(2023)陕0104民初12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6

李平安

普通债权

本金: 441,000.00

利息: 4,042.50

迟延履行利息:292,240.90

实现债权费用:20,878.50

债权总额: 758,161.90

本金: 441,000.00

利息: 4,042.50

迟延履行利息:292,240.90

实现债权费用:20,878.50

债权总额: 758,161.90

根据(2021)陕0113民初3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7

陕西合家乐置业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本金: 5,970,000.00

违约金:27,600.00

债权总额: 5,997,600.00

本金: 5,970,000.00

违约金:27,600.00

债权总额: 5,997,600.00

根据《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合同》、回复函及邮寄信息可以确认

8

刘振

普通债权

本金:27,000.00

债权总额: 27,000.00

本金:27,000.00

债权总额: 27,000.00

根据(2023)陕012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9

张锋娟

普通债权

本金:16,465.00

实现债权费用:105.50

债权总额: 16,570.50

本金:16,465.00

实现债权费用:105.50

债权总额: 16,570.50

根据(2023)陕012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10

王岁创

普通债权

本金:232,947.00

利息:39,079.78

迟延履行金:17,896.15

实现债权费用:2,397.00

债权总额: 292,319.93

本金:232,947.00

利息:39,079.78

迟延履行金:17,325.43

实现债权费用:2,397.00

债权总额: 291,749.21

根据(2023)陕01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0122674号案件立案信息确认

11

刘高明

普通债权

本金:70,445.00

债权总额: 70,445.00

本金:70,445.00

债权总额: 70,445.00

依据(2023)陕01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合计

12,892,693.43

12,653,1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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