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 公告

关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 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13 公 开 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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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依法查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是否属于实质挂靠情形,全面高效推进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决定公开选聘审计对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现对相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工商信息;

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227681373Q;法定代表人为朱江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是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70号;注册资本2755.352652万元,实缴资本2755.352092万元,股东为朱江成(持股95.9178%)及杨玉珍、毕晓平、王志荣等其他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约4.08%)。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施工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防腐保温工程三级专业承包;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情况;公司当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核准吊销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吊销原因系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吊销后已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仅能进行清算相关事宜。公司分支机构共计36家,多数分支机构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部分分支机构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少数分支机构为存续状态,另有部分分支机构已注销。

2.企业破产原因;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0)宁01破申11号),核心原因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清算情形。

二、工作内容

1.审计机构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石嘴山华岩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石嘴山华岩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对公司的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2)审计石嘴山华岩分公司财务是否独立,是否由其负责人出资运营,与总公司是否有财务往来,总公司是否为其承担过债务;

(3)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税务问题;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工作中涉及石嘴山华岩分公司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4)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6)审计时间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构资质条件

1、参选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或银川市中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的审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具有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及财务审计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2、参选机构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 

3、参选机构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及破产清算相关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5、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参加遴选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参加本次遴选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选聘评定: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非法人代表参加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6.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7.财务审计的投标人需为《宁夏法院对外委托备选专业机构名录》中的审计机构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服务费用提示及支付

审计机构服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和收取,审计费用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无预付款。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管理人将在收到符合管理人要求的审计报告30日内支付审计价款。

六、评审、定标规则

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根据各意向机构的报价、资质、报名材料的有关内容,综合审计、评估效率及破产案件专业经验等因素,择优确定最终中标的审计机构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未中标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情况,亦不再将未中标意向机构提交的材料退回。

七、报名方式

投标人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至指定电子邮箱(nxztxmgl@163.com)进行登记,邮件标题格式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文件将以电子版回复到邮箱”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人:咸旭明

联系电话:18695276154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350号(原宁夏报业传媒集团印刷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南侧)

项目联系人:于敏

联系电话:18795176379

其他说明

1、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2、本次选聘不适用《招投标法》,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特此公告。

 

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3日

附:1.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民事决定书》;

    2.管理人指定联系人:咸律师,1869527615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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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决定书 银川中院 2020宁01破申11号 (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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