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民事裁定书(2018)粤20破54号之八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民事裁定书(2018)粤20破54号之八

公开时间:2026-08-17 公 开 人: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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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破54号之八    


申请人: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梁开健,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裁定受理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担任恒通公司管理人。2026年7月13日,管理人以《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申请本院批准该方案。

本院查明,2021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8)粤20破5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恒通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方为中山市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恒通公司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恒通公司部分土地被征收等客观原因,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继续执行。基于此,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调整内容包括重整期限、重整投资资金和支付方式、销售回款中提取偿债资金的比例、保留资产、项目续建工程完工交付节点、违约责任、债权清偿方案、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026年7月9日,本院组织召开恒通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将重整计划变更草案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影响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进行分组表决,具体设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情况如下: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2户,表决同意的2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表决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2.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户,表决同意的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100%,表决同意的税款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3.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57户,表决同意的52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人数的91.23%,表决同意的普通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0.55%;4.出资人组:出资人为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江广标,其委托代理人书面表决同意重整计划变更草案。综上,恒通公司第六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变更草案,故重整计划变更方案通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恒通公司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管理人可依法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兼顾各方利益,具备执行条件,现管理人申请本院作出批准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方案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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