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

逾期未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

公开时间:2017-12-29 公 开 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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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

致各债权人: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障管理人工作顺利开展以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管理人提醒各位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人要求申报债权:

一、请各位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务必在2018年1月12日前(法院公告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须知及文件要求详见管理人之前寄送的相关资料;如债权人需要电子版申报材料,请直接到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网站新闻中心-通知公告一栏(网址为:http://www.fdyh.net)下载。

三、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如债权人未按期申报,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该费用以债权申报金额为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确定,即应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破产程序赋予债权人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四)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债权申报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9:30-16:30,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间内进行申报的,敬请提前与管理人预约。

申报地点:

1、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常熟现场办公地点)

地址:常熟市中汇戴斯大酒店(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1号)1608

 

联系人:赵一宁律师、杨崇娟

联系方式:18652965315(赵)、15952026971(杨)

2、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办公地点)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19楼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雷云律师、杨恺律师

联系方式:13852292701(雷);13952089228(杨)

请各债权人认真阅读完以上内容,并理解上述告知书的全部含义,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和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特此告知。

江苏绿玉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盖章)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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