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公告

关于推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9-21 公 开 人: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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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

公  告

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

201811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丰米业)破产清算程序,2022823日,禾丰米业主要资产(即位于榆树市正阳街的资产)经网络拍卖成交,资产成交后,管理人于2022921日到榆树市社保部门和人社部门(保险科)分别沟通了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现将沟通的情况向全体职工汇报如下:

一、关于是否可以办理补缴。

经沟通询问社保局,办理补缴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职工在禾丰米业工作时间的法律文书。根据目前管理人持有的各职工提交的资料,其中共有职工17人持有榆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另有8人只持有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经社保部门和人社局保险科工作人员审看,榆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对职工的入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有相对清晰的描述,可以作为补缴养老保险的材料之一,在此基础上,需要认可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与禾丰米业另行签订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职工的入职时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材料若职工根据本公告认可补缴养老保险,将由管理人进行起草,职工配合签字。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金额和滞纳金问题

经过沟通人社局保险科工作人员,因为禾丰米业无法提供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表明细,那么只能以补缴当年的榆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同时按照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必须为榆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不能按照60%的比例补缴。

同时,因为是补缴费用,社保系统会直接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应缴费金额×欠缴天数×0.5‰,每年补缴费用的滞纳金因为应缴费金额和欠缴天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管理人通过网络查询了榆树市自2006年至2016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并按照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初步计算了缴费金额和滞纳金,详见附表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据此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因为债务人欠缴劳动保险金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以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即管理人目前不能以出售禾丰米业资产取得的资金来支付为职工补缴社保而需要支付的滞纳金,否则将是对其他所有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管理人无法承担该责任。通过沟通社保局工作人员,其表示社保部门收取滞纳金是社保系统自动生成,不缴纳滞纳金就无法进行补缴的操作,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只能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

请全体职工明确,如果继续主张补缴社保,职工个人是否愿意自行承担因为补缴养老保险而需要支付的全部滞纳金。如果职工个人愿意承担,需要向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管理人收到书面承诺后方可继续沟通社保部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查询榆树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管理人初步计算了补缴养老保险需要支付的滞纳金(该金额为管理人初步测算,最终以社保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详见附表1,供全体职工决策参考。

请全体职工于2022101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明确是否能够支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滞纳金,未提交书面材料的,管理人将视为职工不能支付,并不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感谢全体职工的配合。

特此公告。

 

 

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表1-禾丰米业养老保险补缴计算表(测算).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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