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补充分配实施方案

关于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补充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6-05-05 公 开 人: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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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补充分配实施方案

2023年12月1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6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新视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3月25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6破申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由老河口市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2024年4月1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6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新视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5月10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指定湖北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6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由于湖北新视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反对票,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未通过。后经管理人调整,重新制定《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并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进行表决,湖北新视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投反对票,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所以又未通过。后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4)鄂0682破1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了管理人制定的《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管理人据此进行了第一次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鄂068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依据管理人职责对部分自然人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其中:

(1)管理人依据管理人职责对邓维强、张振熬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日作出(2024)鄂06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维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支付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0,000.00元;

(2)管理人依据管理人职责对邓维强、袁安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2024)鄂068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维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支付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5,000.00元,袁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支付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5,000.00元。合计60,000.00元。

(3)管理人依据管理人职责对邓维强、钱刚海、周常春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鄂068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维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支付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0元;

(4)管理人依据管理人职责对邓维强、兰国富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鄂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国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支付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0元。

2025年8月6日,管理人收到邓维强的执行款共计2,050.00元;2025年8月12日,管理人收到兰国富的执行款共计2,050.00元;2025年10月14日,管理人收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划拨的执行款60000.00元;2025年11月28日,管理人收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划拨的执行款10000.00元。

管理人现根据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拟定补充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与本次补充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确认的职工债权共1家,债权总额为57,321.00元,前次分配时累计清偿0.00元,故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的金额为57,321.00元。

(二)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并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共4家,债权总额为43,657,687.4元,前次分配时累计清偿10,875,129.93元,故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金额为32,782,557.47元。

二、可供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截至本次分配实施方案出具日,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补充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共计2,364,850.78元,其中:

(一)依据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4)鄂0682破1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的《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预留的破产费用250,000.00元;

(二)预留“暂定”陈革申报的工资债权金额1,800,000.00元;

(三)预留“暂定”邓维强“无因管理之债”普通债权受偿金额148,500.00元;

(四)(2024)鄂06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68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68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鄂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取得的执行款74,100.00元;

(五)管理人账户产生的利息27,489.05 元;

(六)管理人按照《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计算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优惠后,与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之间的差额64,627.00元;

(七)第一次分配剩余破产财产金额134.73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小计:

(1)本案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产生的会议材料装订费509.92元;

(2)本案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衍生诉讼执行程序阶段发生法院诉讼费用3,596.00 元;

(3)律师费用30,000.00元(管理人为追回部分款项,共衍生诉讼案件6件,每件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合计30,000.00元);

(4)资产评估费用7,877.00元(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鄂金评报字[2024]055号)收费3,877.00元;已出租房屋及场地月租金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兰国富鄂金评报字[2024]073号)收费2,000.00元;已出租房屋及场地月租金价格资产评估报告(鄂金评报字[2024]073-1号)收费2,000.00元;

(5)补充案件执行款产生的法院诉讼费825.00元;

(6)补充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以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以本次清偿财产价值总额里的执行款74,000.00元的6%计算管理人报酬,取整后金额为4,440.00元。

(7)院内废弃料(煤渣)处置费用109,200.00元。

综上,本次补充分配需应清偿的破产费用共计156,447.92元,清偿率为100%。

  (一)职工债权分配

参与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共1家,债权总额为57,321.00元,前次分配时累计清偿0元,故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的金额为57,321.00元。本次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为100%。

(二)普通债权的补充分配

1、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金额

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共4家,债权总额为43,657,687.4元,前次分配时累计清偿10,875,129.93元,故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金额为32,782,557.47元。

2、补充普通债权受偿比例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2,364,850.78元在补充清偿破产费用156,447.92元及职工债权57,321.00元后的金额为2,151,081.86 元,此金额全部用以清偿普通债权,故本次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是=(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2,364,850.78元-破产费用156,447.92元-职工债权57,321.00元)/普通债权总额43,657,687.40元=2,151,081.86 元/普通债权总额43,657,687.40元=4.927%。第一次破产财产普通债权分配的受偿比例为24.91%,加本次普通债权分配的受偿比例为4.927%,因此普通债权的累计受偿比例为29.837%。

3、普通债权的受偿

各普通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债权受偿比例4.927%*各债权人的认定普通债权金额。

(1)新视力公司普通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债权受偿比例4.927%*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3600.00万元=1,773,720.00元。

(2)孙刚普通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债权受偿比例4.927%*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3,057,232.04元=150,629.82元。

(3)孙柯普通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债权受偿比例4.927%*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4,585,848.06元=225,944.73元。

(4)老河口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普通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债权受偿比例4.927%*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14,607.30元=719.70元。

四、此破产财产补充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订,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备案后执行。

五、破产财产补充追加分配的实施办法

1、一般情况下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步骤:本分配实施方案经管理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报告及公告全体债权人后,由管理人执行。

3、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对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1)本分配方案获得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实际分配时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其它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2)对于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分配款的,管理人将提存其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管理人对于可能追收回的款项,或发现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将依法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实施追加补充分配。若有补充追加分配财产的,管理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根据本方案制订破产财产补充追加分配方案,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备案后执行。

                      湖北千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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