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重整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重整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14小时前 公 开 人: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2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 2025-12-31 23:59
  • 打印

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重整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202587作出(2025)粤01破申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韦健波、梁锡炎等申请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士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2025)粤01破305-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为永士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处理有关永士达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为推进永士达公司的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准确判断永士达公司是否存在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预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预招募事项进行公告。由于永士达公司目前为破产清算程序,尚未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故本次是预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具体如下:

 

一、永士达公司概况

(一)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AB3D4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10-13

注册资本:26,000,000.00人民币已实缴出资

营业期限:2015-10-13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李百灵

登记状态:在业

登记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B区B205号(仅限办公用途)

所属行业: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经营范围: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维修;生物医疗技术研究;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股东信息:广东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资产基本情况(最终以审计评估结果、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1. OCT医疗器械设备。根据管理人调查和了解,永士达公司作为全球少数掌握原创管腔道OCT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永士达公司生产的呼吸道光学干涉断层成像系统为永士达公司的核心资产,在临床诊断中展现出显著优势目前该司办公场所存放呼吸道光学干涉断层成像系统17台(含工程机/样本机1台),实验仪器及物料若干。

2. 知识产权经管理人调查,永士达公司持有知识产权若干(具体数量以意向投资人尽调为准)

3. 医疗器械许可。经管理人调查,永士达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上述证件有效期已于2025年2月23日届满目前正在申请续期(能否成功续期以广东省药监局审批为准)。

(三)负债基本情况(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已调查和认定职工债权26笔,合计2,661,794.33元;管理人共接收到债权申报14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48219759.78元。该债权申报14笔中,目前管理人确认债权8笔,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7,436,278.5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652,068.83 元,社保债权 8,705.41元,普通债权12,576,246.50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债权199,257.78元。管理人暂缓确认债权6笔,暂缓确认债权合计30,777,975.33元。最终债权总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为准。

(四)投资价值(以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结果为准,以下主要基于永士达公司创始人介绍及永士达公司现有材料所形成)

永士达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专注于呼吸、生殖、鼻咽和泌尿等开放性管腔道领域,致力于为全球提供原创的、填补市场空白的管腔道OCT(光学干涉断层成像)影像诊断设备。

永士达公司作为全球少数掌握原创管腔道OCT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其自主研发的呼吸道OCT成像系统填补了市场空白。其OCT诊断设备具备超高分辨率,有利于实现实时、无创、无辐射的精准成像,在临床诊断中展现出显著优势。与传统检查手段相比,该技术能为介入手术提供全流程的精准影像支持,有利于避免组织创伤和转移风险,降低患者痛苦与经济负担。

永士达公司与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了广泛的合作,目前产品已成功进入国内外多家医院开展临床应用,其技术先进性和产品可靠性得到了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普遍认可。

在知识产权布局方面,永士达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拥有多项相关专利,为后续产品迭代和市场拓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于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和较为完善的资质认证,永士达公司在全球医疗影像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其创新的检验技术为临床诊断带来了重大变革,在提升诊疗精准度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投资机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引入具备实力的投资人,将能充分释放永士达公司的技术价值和市场潜力。

 

二、招募须知及报名条件

(一)招募须知

1.管理人采取公开方式发布本公告。

2.意向投资人应谨慎细致地阅读本公告,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件、规则、流程等履行各项手续。

3.本招募公告所列明的永士达公司有关情况不应视为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本招募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发生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本招募公告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承担永士达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现状的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担保责任。

4.本招募公告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了解永士达公司资产状态明细、债权申报、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或对永士达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尽职调查保证金(以下简称“尽调保证金”)。

5.本案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尚未正式转为重整程序。本案最终是否能够转为重整程序,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正式裁定为准。如永士达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本次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永士达公司的重整程序,经过本次招募和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除特殊情况外,永士达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6.意向投资人应当独立做出价值判断,自行独立承担有关投资风险。

7.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意向投资人的招募及延长招募时间等事项。

8.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9.本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人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国内、省内知名企业优先),无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投资人资格。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并能提供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资金来源说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人可以是单独投资人,也可以自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中应当至少有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招募。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责任分工、权利和义务等,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三、意向投资人报名及尽职调查

(一)报名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125,意向投资人可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

2.意向投资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都需承担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要求责任方及/或相对方赔偿损失。

3.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确定时间组织符合前述条件的意向投资人进行答疑,为意向投资人进行必要合理的尽职调查提供条件。

(二)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意向投资人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股权结构(如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如为企业法人)、经营资质、投资优势和对外投资、资金实力与融资能力说明,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等。投资意向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质文件

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意向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律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对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管理人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内部审批决议文件

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已就参与永士达公司投资人招募及对永士达公司进行投资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机构内部审批决议文件)

4.意向投资人简介

包括基本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组织架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与债务人的产业关联性及经营管理经验和优势(如有)、投资人以往参与重整投资或企业并购的经验(如有)等。

5.资产证明或者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文件

银行存款证明、银行保函等可以证明意向投资人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文件

6.无违法、失信等事项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准确,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具备与重整投资匹配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并承诺接受和遵守本公告的其他要求等。

7.保密承诺

意向投资人出具的《保密承诺函》

8.连带责任书面承诺

如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报名的意向投资人,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对各自的角色分工与权利义务提交书面说明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9.尽调保证金缴纳凭证

意向投资人报名的,应在报名前管理人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时,应一并附上尽调保证金缴纳凭证。

如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尽调保证金,视为放弃参与本案意向投资人遴选工作。

10.文件送达方式确认书

须载明意向投资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注: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文件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管理人接收报名文件后发现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有权视为无效报名。

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通过管理人资质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并对调查结果自行承担责任。

 

四、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一)方案内容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意向投资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说明自身的设立及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系自然人的,应当说明自身的履历情况。若为联合投资人,应当说明各自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2.重整资金的来源

意向投资人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明确重整资金的数额,并说明重整资金的来源,确定重整资金的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

3.债权清偿方案

意向投资人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明确对破产企业各类债务(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的清偿方案。同时需要保证,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清偿方案中提供任一破产企业的偿债资金总额测算出的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管理人初步测算的该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4.税费承担

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偿债金额仅指提供给管理人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向各类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资金。投资人需承诺在永士达公司重整过程中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变更、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和相关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契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缴费用等)均自行承担。

(二)提交时间

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51231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如无投资人按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则投资人招募工作结束。

 

五、材料规范及提交要求

(一)规范要求

1.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报名文件、重整投资方案等材料均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意向投资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所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托人签字;投资人系自然人的,所提交的材料需由本人或受托人签字。若为联合投资人,所提交的材料则由全体投资人签章或授权代表签章。

(二)提交要求

1.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材料,必须一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①电子送达: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送达管理人指定的邮箱;

②邮寄送达: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顺丰快递(不接受其他邮递方式,不接受同城急送,不接受到付件)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邮寄送达管理人指定的收件地址。

2.本公告所述的截止时间是指管理人收到材料的时间,意向投资人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为有效送达。

3.管理人的收件地址是:

电子送达接收地址:yanxiaohui7022@qq.com

邮寄送达接收地址:罗兵奇律师(18925041090)、陈振锋律师(15918003020),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3楼4303-4304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六、保证金

(一)尽职调查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按本公告规定缴纳尽调保证金、提交保密承诺函等报名材料后,可以申请在管理人的协助下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永士达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尽职调查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报名的,应在报名前管理人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将尽调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报名材料提交。尽调保证金应缴纳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支行

账号:692580640020

如意向投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尽调保证金,视为放弃参与本案意向投资人遴选工作。

2.尽调保证金的没收

意向投资人尽调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无条件没收该意向投资人缴纳的全部尽调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意向投资人遴选的资格。

3.尽调保证金的退还

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后,未按本公告规定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但未违反保密义务的,管理人将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期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投资人。

如意向投资人正式成为本案的重整投资人,则尽调保证金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尽调保证金未能足额覆盖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当及时补足)。

(二)重整投资保证金

1.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参与永士达公司重整的投资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尽调后拟进行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应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前前将重整投资保证金全额汇入前述管理人接收尽职调查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2.重整投资保证金的没收

1)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2)本公告部分“重整投资方案的法律效力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所规定的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情形;

3)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在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后,保证金成为履约定金,在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前,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单方面退出重整或因意向投资人原因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取消其意向投资人资格;

4)重整计划草案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后,保证金成为履约定金,经遴选确定的投资人未按书面《重整投资协议》或重整计划支付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取消其投资人资格,如因其拒不履约导致损失超过保证金的,对于超过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退还

1)意向投资人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届满时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提交后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前申请撤回的,且未违反保密义务的,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重整投资保证金;

2)如果已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最终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自向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主体送达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且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向投资人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重整投资保证金;

3)如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主体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债权人会议不同意或者法院未批准破产企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将在无法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事实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重整投资保证金;

4)如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主体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重整计划未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将在广州中院作出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意向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重整投资保证金。

4.重整投资保证金的使用

在意向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作为重整投资资金的一部分,由管理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或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用途使用。

 

七、重整投资人的遴选程序

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仅有一家,则直接确定该意向重整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

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有两家或以上的,则在广州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由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共同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审查,综合考虑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偿债方案、经营方案、资信状况、产业协同等因素选定,原则上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重整投资人,但综合考虑整体方案优势。

在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将向其送达书面的重整投资人确认书并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备。

 

八、重整投资方案的法律效力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

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即视为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相关内容对管理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且管理人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时间截止之日即享有对投资人提出的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管理人承诺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向投资人送达书面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书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做出承诺的形式)。一旦管理人做出承诺,则视为管理人同投资人之间已经就破产企业重整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投资人应于管理人作出承诺之日起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具体明确协议细节。如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投资人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取消其投资人资格,投资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九、程序转换

经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管理人将启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对依据该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择机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投资人应接受《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与管理人签订的相关文件的约束,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价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内容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股权状况、产权负担等以最终交付现状为准。

(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调整有关条件,上述各项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调整。

(三)永士达公司的审计、评估报告等内容如后续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报告内容为准。

(四)后续破产重整应以永士达公司的现状进行破产重整,参选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其同意按永士达公司的现状进行破产重整,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州永士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十


管理人联系方式:

颜孝慧律师:15521387022;罗兵奇:18925041090。


附件

永士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永士达预招募公告.docx 下载
永士达+25破申4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