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湖南中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公开时间:2023-06-30 公 开 人:湖南中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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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业建设有限公司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一、鉴于本案债权人人数少且债权金额小,经管理人依法履职后未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资产,为节省各债权人时间及交通成本本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7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通过邮寄形式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资料送达至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债权人无需前往现场

二、各债权人请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7日内(2023年721之前)通过正规快递公司邮寄交回需要债权人签名的《表决票》以及其他材料至管理人办事处,逾期未寄回的,视为未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601室,联系人:张律师;联系方式:18397531736

、所涉文件中需要债权人签名或签章处,必需由债权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严禁他人代替。

、债权人在进行表决时,应选赞成”或者“反对”中的一项,不能选其他内容。两个都选或两个都不选或附加其他内容的,按废票处理。其他口头表述等任何非书面表决方式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与形成的决议等,管理人将呈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布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供全体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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