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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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01破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2025)宁01破1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确保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账目及资产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项目概况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7日,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湖巷27号负一层,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佩武公司股东为李刚、马小燕;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程机械、电器机械、通信设备、门窗、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兴庆区鼓楼尚阶项目原为鼓楼北街旧城改造建设(棚户区)项目,设计公寓2栋(1#、2#)、住宅3栋(8#、10#、12#)、商业楼5栋、办公楼2栋,规划建设住宅公寓491套。目前均未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作内容

审计机构

1.负责债务⼈财务审计及资产清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错账、漏账,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发⽣但未结算或者已经结算但未⼊账的财务活动、企业的财务收⽀、资产及负债的变动情况等;

2.梳理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债权以及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3.配合管理⼈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盘点,协助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及资产的盘盈、盘亏等工作;

4.为债务人日常财务管理,及纳税申报、涉税等事项进行咨询及办理;

5.列席、参加相关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

6.对破产期间发生的共益债务及破产费⽤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7.核查债务人公司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关联企业的财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核查关联企业、个人往来款项情况,对资产变动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8.对下列事情进行专项审计,向管理⼈书⾯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为;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履⾏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交易损害公司财产⾏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利⽤职权从公司获取⾮正常收⼊和侵占公司财产的⾏为;

2)债务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为;

3)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前⼀年内是否存在《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前六个⽉内是否存在《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二条规定的财务⾏为和会计业务进⾏全⾯重点审计,是否存在⽆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为;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额资⾦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程款⽀付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代持等情况;

8) 房产的出售(包括是购买还是以房抵债、实际交款数额等)、出租情况;

9.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含补充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解释、说明;

10.⼈民法院或者管理⼈提出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机构

1.对债务人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形资产、机械设备、在建⼯程、应收账款等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市场价值、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后,继续进行补充评估;

2.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列席、参加相关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根据管理⼈或⼈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或⼈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5.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资质要求

1.参选机构具有独⽴法⼈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参选机构须为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审计、评估机构;

3.参选机构具有从事房产地企业审计及评估工作经验及破产清算相关业务经验;

4.参选机构拥有固定的服务团队成员,能够保证至少有6专业人员投入项目;

5.参选机构及其派出工作人员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参选机构最近3年内与债务⼈不存在利害关系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四、服务期限及费用

1.服务期限:参选机构需要在签订服务合同后两个月内出具报告初稿,并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2.服务费用:按照固定总价方式报价。

3.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4.本项⽬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作内容及⼯作事项进⾏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有权相应调减费⽤

5.参选机构须具备一定的资金能力,参选机构的服务费⽤在破产案件进⼊财产分配阶段⽀付。鉴于本案件存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审计,评估费用可能会根据破产财产变现情况而减少,也可能无法支付破产费用。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价函(见附件,需加盖公章);

(二)参选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参选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拟安排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行业资质证书;参选机构被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审计、评估机构的证明文件;

(四)从业经验。参选机构以往参与的公司及企业项目和破产案件项目的相关工作的介绍及证明材料;

(五)参选机构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工作成果形式等;

(六)参选机构拟定的报价方案及对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评估费用进行调整”“自行承担开展服务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项目必要开支”、“与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的承诺函;

(七)无惩戒或处罚的说明。参选机构及拟安排在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明

(八)参选材料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

(九)其他所需附件及资料,具体包括:

1.受托⼈⾝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参选机构认为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业排名、以往同类项⽬经验、破产项⽬业绩等);

3.载明联系⼈、联系电话、电⼦邮箱、通信地址的书⾯⽂件。

、报名⽅式

1.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材料需⼀式五份(⼀正四副)、编制成册并加盖公章、骑缝章,装订密封后送达给管理⼈,视为报名成功。

2.材料送达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4号德丰大厦25层,联系人刘律师18609516832、郑律师18295507124。

3.截止报名时间:参选机构20256312:00时前向管理人送达参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应当保证于截止时间前送达。

、其他事项

1.对于符合条件的参选机构,评审委员会将综合各参选机构的专业能⼒、所在区域和报价等,择优选定⼀家中选机构,同时确定⼀家备选服务机构

2.管理⼈对参选结果进⾏公告,⽽后由债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参选机构,管理⼈将不再另⾏通知。管理⼈不解释中选或落选原因,不退回参选⽂件和其他参选资料。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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