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取回物品的公告

关于限期取回物品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新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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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取回物品的公告

 

北京市一中院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7月8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7月8日,李遂镇政府送达2025)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新源公司使用的搅拌站内(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魏辛庄村东2号)建设的一、二层砖混钢结构建筑物12处,建筑面积共5446.62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设,要求新源公司限期3日拆除。2025年7月11日,李遂镇政府再次送达2025)1号《催告通知书》,催告新源公司限期3日内拆除前述建筑,否则将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新源公司已经依法向顺义区政府请求复议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向李遂镇政府申辩请求查清事实、保护新源公司权益。新源公司对于搅拌站内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依法不负有保管义务,但由于前述建筑存在被行政拆除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潜在权利人需要主张权利的,为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请权利人于3日内(2025年7月16日)向管理人提供证明权利的有效资料并自行取回财产;逾期未主张或未取回财产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律师 18801004356 刘律师 1362733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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