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104破16号——公司人员告知书

(2026)苏0104破16号——公司人员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4-17 公 开 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京洲联信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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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2026)苏0104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京唯爱一生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2026)苏0104破1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京洲联信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担任该案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负责对南京唯爱一生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南京唯爱一生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承担下列责任:(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上述有关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管理人说明公司的情况,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唯爱一生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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