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04 公 开 人: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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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通知

 

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根据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鼎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2日对富鼎公司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并于当日作出(2025)桂0105破申1号《预重整辅助机构确定书》,确定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担任富鼎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为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预重整辅助机构就富鼎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在江南区法院对富鼎公司预重整备案登记之日(即2025年11月12日)前,享有富鼎公司债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预重整辅助机构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包含未到期或已到期的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未终局诉讼、仲裁尚未裁定的债权、富鼎公司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认为可依法主张的其他债权。

二、债权申报要求

(一)申报期限

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23时59分59秒。

(二)申报方式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纸质邮寄”的申报方式,若非预重整辅助机构另行通知,债权人无须前往现场申报。请各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各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并在接到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后,及时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预重整辅助机构。(详见下文“(五)关于申报材料要求的重要提示”第4点)

(三)申报途径

1.债权人可以使用电脑通过浏览器输入以下网址登录线上申报平台进行债权申报:https://pmsaas.taobao.com/bankruptcy/creditor#/home?caseId=72b6fb275d3a82ac3283b0d33ec0624a

2.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手机钉钉、支付宝或者淘宝APP扫码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线上申报系统,根据线上申报系统的提示和指引进行申报。使用微信等其他软件扫描的,将跳转至线上申报平台链接,需复制至浏览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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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材料的范本文件,请在线上申报系统内下载,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ccz.court.gov.cn)内搜索“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本通知后点击页面下端下载链接进行下载。

在使用线上申报系统的过程中有任何与系统操作相关疑问的,可在服务时间内联系线上申报系统下端客服电话寻求协助。

(四)预重整辅助机构联系方式

在预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通过以下电话号码联系预重整辅助机构:19176373918、19195732567、19195687078。(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以上号码不分前后,可选择任意一个号码拨打。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号码停机或暂停使用的,预重整辅助机构将另行通知更换号码。

(五)关于申报材料要求的重要提示

为维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债权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请务必注意以下要求:

1.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盖章或签字捺印后,扫描为彩色PDF文件,按线上指引所示步骤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2.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材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对应的原件。

3.对于债权人上传、邮寄的材料,如为复印件的,机构债权人应当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当签字捺印,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并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复印件页数较多,机构债权人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还应当在复印件的骑缝处签字捺印,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签字捺印。)

4.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在接到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后(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请按照本通知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按顺序排列纸质申报材料(排列顺序请参考附件1:债权材料申报清单),将纸质申报材料邮寄至如下预重整辅助机构收件地址(建议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顺丰快递,申报人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预重整辅助机构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闪送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B座43层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收件人: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联系电话:0771-5501733(此号码非预重整事务联系号码,预重整事务联系方式见上文“预重整辅助机构联系方式”)

5.如预重整辅助机构认为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可要求债权人及时补正;若债权人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后三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6.债权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提供译文与原文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若后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鼎公司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预重整辅助机构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截至江南区法院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债权性质等的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债权人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等因期间变化将导致债权金额增加的,债权人在申报时应明确利息、违约金等因期间变化而导致债权金额变化的计算标准。若计算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利息、违约金等债权金额与预重整申报时不一致的,可根据后续通知就江南区法院决定启动富鼎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富鼎公司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进行补充申报。若债权人选择不在富鼎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富鼎公司预重整程序并行使相关权利。

四、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承诺书》

特别提示,该类材料请按照附件范本填写,该类材料须全部提供原件,如有需要可自行另附页。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请根据申报材料编制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依序填写申报材料名称,并填写每份材料的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2)

请各位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保留2位小数),金额计算至江南区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2025年11月12日(含当日)、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可在《债权申报表》中按照“第一笔债权明细”的格式添加新行进行填写,各笔债权分别填写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申报金额及明细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应当注明利率、天数以及对应本金数,另附计算表Excel或计算过程说明并引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的具体判项)、是否存在担保、是否获得部分/全部清偿等相关事项。债权人提供的计算表Excel或计算过程说明,应说明各项金额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分开计算;利息计算如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需对相关利率确认过程进行说明;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2日(含当日)。

请各位债权人确保《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申报总额与各笔债权之和金额一致,各笔债权的债权金额应当等于各笔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其他金额之和。如债权申报总额与各笔债权之和金额不一致,将视为无效申报,预重整辅助机构有权要求债权人补正相关材料。

3.《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附件7)

请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信息,《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与债权人取得联系、送达通知和材料等依据,请债权人务必确保送达信息真实、准确、有效。若送达信息变更,请务必及时与预重整辅助机构沟通,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预重整辅助机构。因债权人提供的送达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预重整辅助机构变更送达信息的,相应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的送达信息应当与债权人在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以及《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的送达信息一致。若不一致,预重整辅助机构以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为准。

4.《申报人承诺书》(附件8)

请债权人按照附件范本填写提交《申报人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据实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1.机构债权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若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前述文件须为原件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4)如机构债权人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自然人债权人

(1)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下同)。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2)如自然人债权人发生姓名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信息页等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须由机构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签字并捺印。前述文件须为原件签字捺印/签字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可作为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如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代理人是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债权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理债权申报事宜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③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④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⑤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证据材料(证明债权形成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协议、备忘录、债券持有人持仓证明等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放款凭证、还款明细、银行流水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内部决议等担保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材料。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

(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

(3)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需至少载明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法官及其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预重整辅助机构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特别的,如存在胜诉方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胜诉方可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如债权人申报案件受理费,须提交书面法院无法予以退费的证明或出具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的说明。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达情况等相关文件。

7.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8.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扫描件。若申报债权后发生债权转让等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富鼎公司并告知预重整辅助机构。

9.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

10.债务如已有清偿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富鼎公司和/或第三人通过抵销、被执行、主动清偿、抵债等情形),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执行裁定书等文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预重整辅助机构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11.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江南区法院决定启动富鼎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即2025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富鼎公司重整的,债权人需按照重整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统一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变更申报。

12.如债权人提供的公文书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

13.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证据材料,请于线上申报时上传加盖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的PDF扫描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后续应当将原件一并邮寄至预重整辅助机构处。

(四)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债权人认为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以参照上述材料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上传PDF扫描件。所有材料均应当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

五、债权申报的特别提示

(一)预重整辅助机构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若债权人向富鼎公司、江南区法院等其他主体申报债权,将被视为无效申报,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向预重整辅助机构申报债权。

(二)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按照本通知向预重整辅助机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若大量债权在临近申报截止日期时集中申报,将可能导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完成,并对债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影响。

(三)债权人在完成线上申报后,请保持手机号畅通,耐心等待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在接到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后(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再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预重整辅助机构联系地址。

(四)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请及时与预重整辅助机构取得联系。

(五)本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预重整辅助机构所有。

(六)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除斥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单位/个人)

5.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6.债权计算清单

7.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8.申报人承诺书

 

 

 

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重整辅助机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债权申报材料(一整套)1202.docx 下载
1.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120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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