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就追缴股东出资垫付费用的报告》及《就追究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垫付费用的报告》表决的公告

关于对《就追缴股东出资垫付费用的报告》及《就追究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垫付费用的报告》表决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11-21 公 开 人: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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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股东出资垫付费用的报告

 

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6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2)粤01破申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莫气对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泊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78日作出(2022)粤01148-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担任阿泊罗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在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后,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阿泊罗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特制定本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表决。

一、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阿泊罗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阿泊罗公司的股东为王海春,分别占股100%,认缴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根据管理人目前掌握的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其部分或全部实缴出资。

二、追缴股东出资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于现无证据证明阿泊罗公司的股东实缴出资完毕,202289日,管理人向股东王海春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在在2022811日前向管理人足额缴纳未缴出资,邮件因快递投递员无法联系上王海春被退回。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王海春未向管理人缴纳出资。

因管理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无法向股东王海春追缴出资,管理人可以代表阿泊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三、关于垫付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费用说明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管理人未接收到阿泊罗公司任何财产,也无任何单位向管理人提供的清算启动资金。管理人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已垫付破产费用共计1217.59元(不含转账手续费)。如需管理人提起追缴股东出资的诉讼,需由债权人先垫付相关诉讼费用、调查费用等破产费用15,000元。现管理人提交债权人表决进行费用垫付,请债权人填写随本报告后附的《债权人表决意见表》,垫付费用15000元进行表决并20221128日前回寄该表,以便管理人进入下一步的工作。逾期未回寄表决意见表的债权人视为不同意垫付费用,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阿泊罗公司破产并终结阿泊罗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行向股东提起诉讼。

特此报告。

 

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121

 

 

关于就追究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垫付费用的报告

 

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6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2)粤01破申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莫气对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泊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78日作出(2022)粤01148-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担任阿泊罗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在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后,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阿泊罗公司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册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特制定本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表决。

一、清算义务人的情况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118条之规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清算义务人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查阅阿泊罗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阿泊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王海春,监事为熊志平

因此,管理人认为王海春及熊志平均属于清算义务人。

二、追究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仅接管到阿泊罗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海春委托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水椿向管理人移交了阿泊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未提供财务资料及相关财产情况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的规定,如果最终因为阿泊罗公司的有关人员未能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导致阿泊罗公司无法清算,并就此造成各债权人损失的,管理人可依法请求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的,债权人也可提起上述诉讼。

三、关于垫付追究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费用说明

本案中,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阿泊罗公司的全部债权暂共计176810.23元,未能得到清偿,管理人拟以此金额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预计需支付费用(含调查费、诉讼费、差旅费等)13000元。由于阿泊罗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现管理人提交债权人表决进行费用垫付,请债权人填写随本报告后附的《债权人表决意见表》,垫付费用13000元进行表决并20221128日前回寄该表,以便管理人进入下一步的工作。逾期未回寄表决意见表的债权人视为不同意垫付费用,逾期如无债权人垫付费用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阿泊罗公司破产并终结阿泊罗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报告。

 

 

 

广州阿泊罗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121

 

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依婷,电话:18814097742;胡伊琳律师,电话:1365070651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9楼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附件

债权人表决意见表.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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