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裁定

关于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3-12-19 公 开 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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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破21号之十六

       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白景科,该破产管理人组长,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陕01破申18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陕西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安亮丽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陕01破21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为亮丽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1月27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亮丽置业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对亮丽置业公司进行接管。经资产清查查明,亮丽置业公司资产包括:1.货币资金4779.43 元;2.电脑及办公桌类固定资产;3.五套房产,审计报告显示价 值为1,662,190.17元;4.应收房租120万元;5.广联达造价软件及电力工程概预算管理软件,原值59,400元,累计摊销57,400元,净值为2000元。亮丽置业公司无重整、和解的可能性。
      202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陕01破21号之十一民事裁定,确认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228,575,417.15。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亮丽置业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公司无和解、重整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韩       娟

审  判  员    呼  延  静


二O 二 三年 十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曹  易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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