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

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4-07-30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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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宏硕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宏硕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宏、监事万家亮、财务徐丽红等有关人员:

2024年 7 月 25 日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8破申 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霜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焦作市宏硕源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 7  25 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4 0818之二《决定书》,指定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  ,通知你承担下列义务:

1、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之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之内向管理人移交你所占有和 管理的印章、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

3、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4、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配合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如实回答管理人对 你的相关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如你拒不履行上述移交和配合义务,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构成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以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1、管理人联系方式即相关法律规定;

2、(2024)豫 08破申 57号《民事裁定书》;

3、2024 0818之二《决定书》

焦作市宏硕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

联系人:吴律师,电话:13782659676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 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 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 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 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 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 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 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 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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