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的须知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的须知

公开时间:2024-02-01 公 开 人: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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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的须知

2024)同益集团破管字第006

2024年1月11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4)辽04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抚顺森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就有关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即日起截至2024年4月30日下午17:00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受托人为律师的,须附随受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2.债权申报登记表(表格详见附件)

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借款或保证金的债权人请打印银行流水提交给管理人);

4.债权详细情况说明(表格详见附件)

5.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表格详见附件)

6.申报材料清单(表格详见附件)

债权人须将以上资料填写完整、内容清晰可见并将以上资料现场递交或邮寄至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联系人:王律师15840549741、刘律师138402552161、杨律师18341802640)。

同时需要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tyjtglr@163.com管理人邮箱;电子邮件标题命名为【债权人姓名/名称+同益实业集团债权申报文件】。

三、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请各位债权人关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届时会发布相关公告。

四、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主张利息、违约金等须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计算方式。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求偿权申报债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特此通知。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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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债权申报表(全套).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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