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2017)川1724 破字第 1-17 号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2017)川1724 破字第 1-17 号

公开时间:2023-12-08 公 开 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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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4 破字第 1-17 号

申请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许正平。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载明,管理人于2023 年 10月 27日已将《四川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9 家,占出席会议的对该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家数的比例为 6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 315,391,977.6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81,286,888.63 元)的比例为 65.53%。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本院认可的《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同时,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的基本分配原则,并确定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分配方式、分配步骤等具体的分配规则。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请本院认可的《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且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次提请本院认可的《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分配方式、分配步骤等具体分配规则,制定更为详尽的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另若管理人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的(包括现诉讼未决的或有财产),均应按照《四川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雷晓伟

 杨情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雨蓓

 陈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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