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2-12-06 公 开 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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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2022)贰号店清组字第19-1号

2021年1028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3清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洪藩婷、诸斐斐等10人申请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车主投贰号店")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2年328日作出(2022)粤0113强清1-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经过清算组履职工作,目前清算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车主投贰号店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车主投贰号店20191015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D0CB35X

注册号

44012600337755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42号二楼2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龙俊)

注册资本

238万元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合伙期限

2019年10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登记状态

在业

出资比例

合伙人

认缴出资

比例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142.8万元

60%

张烨殷(有限合伙人)

35.7万元

15%

刘樱韵(有限合伙人)

23.8万元

10%

张慧燕(有限合伙人)

23.8万元

10%

诸斐斐(有限合伙人)

11.9万元

5%

根据清算组前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阅的案件材料显示,车主投贰号店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5230号生效判决判令解散并确认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车主投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洪藩婷、诸斐斐、张慧燕、张烨殷、刘樱韵、潘伟峰、程晖、吴婉怡、司徒静雯、梁栋十人为有限合伙人(下称“有限合伙人”),其中诸斐斐、张慧燕、刘樱韵、潘伟峰、程晖、吴婉怡、司徒静雯、梁栋八人已足额出资,车主投公司尚欠出资23.8万元,洪藩婷尚欠出资8.33万元,张烨殷尚欠出资17.85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尚欠出资

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23.8万元

0元

23.8万元

洪藩婷(有限合伙人)

16.66万元

8.33万元

8.33万元

诸斐斐(有限合伙人)

11.9万元

11.9万元

0元

张慧燕(有限合伙人)

23.8万元

23.8万元

0元

张烨殷(有限合伙人)

35.7万元

17.85万元

17.85万元

刘樱韵(有限合伙人)

23.87万元

23.87万元

0元

潘伟峰(有限合伙人)

7.14万元

7.14万元

0元

程晖(有限合伙人)

11.9万元

11.9万元

0元

吴婉怡(有限合伙人)

5.95万元

5.95万元

0元

司徒静雯(有限合伙人)

5.95万元

5.95万元

0元

梁栋(有限合伙人)

5.95万元

5.95万元

0元

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人民法院认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不一致,人民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为行政登记手续,对外发生公示效力,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合伙企业内部关于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协议》的约定,清算组结合《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协议》以及各有限合伙人的陈述,以人民法院认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即上表)为准。

鉴于车主投公司的出资问题,已有上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有关出资责任,清算组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为准,清算组代表车主投贰号店申请了执行,详见下文诉讼情况部分。

(二)企业目前状况

车主投贰号店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洪藩婷、诸斐斐等10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2021年1028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车主投贰号店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清算组。

2022年4月21日,清算组走访车主投贰号店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42号二楼2183,仅找到禺山西路242号大楼,但未找到对应的二楼2183号地址,现场也未见与企业名称有关的任何门牌,为告知相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车主投贰号店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在现场张贴了清算公告、接管通知以及债权申报通知

二、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本所在接受指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组建了清算组工作团队,团队由余关宝律师担任负责人2022年330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报备了工作团队人员名单,同时提交了刻章申请书、开户申请书。

根据车主投贰号店清算案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清算组有序开展工作,清算组制定了工作计划、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印章及证照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报备。

为了全面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于2022331日刻制了清算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报备启用,2022年413日前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支行开立清算组账户并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报备。

二)接管企业资料情况

清算组分别向车主投贰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车主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车主投公司”)、车主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俊、车主投公司的股东李伟杰以及洪藩婷、诸斐斐等10位有限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嵘律师邮寄了《接管通知书法律责任告知函》(快递投递情况如下表),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公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责任,要求有关单位、人员掌握的车主投贰号店的全部文件资料、财物移交清算组配合清算工作。

序号

收件人

快递投递情况

电话联系情况

1

车主投贰号店

上门无人,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

无法联系

2

车主投公司

上门无人,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

无法联系

3

龙俊

上门无人,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

无法联系

4

李伟杰

已签收

已联系

5

李嵘律师

已签收

已联系

此外,清算组还联系了合伙人诉讼期间车主投公司、龙俊的代理人冯律师,向其询问有关车主投公司、龙俊的联系方式,冯律师向清算组提供了龙俊尾号为6911的号码并表示双方已解除委托关系。

2022年415日,部分有限合伙人与代理人李嵘律师前往清算组办公场所接受清算组访谈询问,据其陈述,车主投贰号店2019年成立,因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未正式投入运营,现已停止经营;对固定资产及现金、对外投资和债权、欠税及债务表示不清楚;各有限合伙人对车主投贰号店仅作出资,不作经营管理,没有保存车主投贰号店的印章、财务账簿等文件访谈询问后,代理人李嵘律师向清算组邮寄了《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合伙协议》《奥园国际中心租赁合同》《奥园国际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均为复印件),除此之外清算组未从有限合伙人一方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其他任何资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

2022年6月7日,清算组收到李伟杰通过顺丰速递邮寄的包裹,内有车主投贰号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章、银行卡、股东合伙协议、装修合同、判决书等物品。清算组认为,其通过邮寄方式移交文件财物不符合清算程序中交接企业文件财物的程序规范,清算组无法确认李伟杰基于何种方式取得前述材料、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且因李伟杰未提供对应的交接清单,清算组无法形成有效的接管记录。2022年6月17日,清算组向李伟杰邮寄《接管事宜的告知函》,告知其于收到函件之日起3日内联系清算组,前往清算组办公场所办理接管事宜,并附上经清算组清点的前述邮寄包裹的财物清单供其确认;同月27日,清算组收到李伟杰邮寄的经其签字确认的财物清单。

截至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李伟杰邮寄的包裹物件外,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的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

三)清算组备案情况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于2022年48日通过EMS快递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该快递已被签收。

四)通知及公告债权人情况

清算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互联网平台查询到涉诉案件两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5230号民事判决书,为有限合伙人与车主投公司、龙俊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案。

清算组通过有限合伙人提交的《奥园国际中心租赁合同》《奥园国际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了解到车主投贰号店与合同相对人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有过合作,于2020年6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了债权债务询证函,后因对方拒收被退件。

清算组通过李伟杰邮寄提供的装修合同等文件,于2022年7月26日向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泽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债务询证函,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及相关人员移交的债权债务清册等任何财务账册资料,无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已于2022年411日、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车主投贰号店的强制清算公告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车主投贰号店的有关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调查职工债权、欠税情况

1.调查职工债权情况

1)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清算组于2022412日通过EMS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询证函暨债权申报通知书》, 请求查询车主投贰号店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20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复函:经查省社保信息系统车主投贰号店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0人,关于是否存在欠缴费情况请向税务部门查询。    

清算组于2022年414日通过EMS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税务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询证函暨债权申报通知书》,请求查询车主投贰号店税务、社保费缴纳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2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的复函:经查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车主投贰号店无单位在职职工,未发现社保欠费记录及投诉情况。

2)公积金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12日通过EMS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询证函暨债权申报通知书》,请求查询车主投贰号店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复函:经查,车主投贰号店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清算组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劳动诉讼纠纷。

4)由于清算组未接收到车主投贰号店的职工名册、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工资发放记录等,无法通过审计的方式对职工债权进行核查。

5)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无车主投贰号店职工向清算组主张权利。

综上,由于清算组至今未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财务账册、职工名册等资料,暂无法对车主投贰号店的职工债权进行全面核实。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暂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职工债权,也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职工需要安置的情况。

2.调查欠税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14日通过EMS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税务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询证函暨债权申报通知书》,请求查询车主投贰号店税务、社保费缴纳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2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的复函:截止到2022年4月26日,暂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欠税情况

清算组于2022年414日通过EMS广州海关发出《关于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税缴纳情况的询证函暨债权申报通知书》,请求查询车主投贰号店的关税缴纳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广州海关的任何回复。

综上,清算组暂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欠付税费、关税的情况。

六)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无任何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不存在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情况。   

七)资产清理情况

1.资产审计情况

除银行少量存款余额外,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的其他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资料, 无法对车主投贰号店进行资产审计。

2.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清算组未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现金财产。

2)房地产调查情况

清算组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查询车主投贰号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结果记录。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名下在广州市有房地产。

3)机动车调查情况

清算组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主投贰号店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查无车主投贰号店车辆登记信息。

4)银行存款调查情况

清算组通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阅卷材料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碧桂园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20916419710301的银行账户。

2022年5月16日,清算组前往上述银行请求协助查询车主投贰号店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截至5月20日,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4,090.66元;根据银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显示,车主投贰号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仅有上述一个账户。

2022年6月21日,清算组将上述银行存款余额划转至清算组账户,因银行手续费划扣,实际到账4,004.30元。

5)知识产权的调查情况

2022年4月17日 ,清算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入口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进行检索,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名下知识产权登记信息。

6)对外投资调查情况

清算组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车主投贰号店工商档案资料,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7)应收账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的任何财务账册资料,无法全面核实车主投贰号店应收账款情况。另清算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公开网站查询亦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应收账款情况。

故清算组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对外存在应收账款。

8)其他实物资产的调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的其他实物资产。

综上,经清算组的调查核实,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银行的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八)有关企业的诉讼情况

经清算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调查及经法院阅卷有限合伙人与车主投公司、龙俊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5230号】,未查询到车主投贰号店存在其他涉诉、执行情况。

因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清算组代表车主投贰号店于2022年5月2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了2020)粤0113民初2266号案的执行申请,6月10日,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2)粤0113执8797号,10月31日,清算组收到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有限合伙人洪藩婷、张烨殷未按《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协议》足额实缴出资,经清算组发函通知补缴出资后,其未在期限内补足出资,清算组于2022年8月25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缴出资之诉,11月8日,清算组收到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诉讼转调解通知,案号为(2022)粤0113民诉前调22661号。

九)清算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基于车主投贰号店属于无账册、无人员、无财产的情况,故清算组无法制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强制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

1. 垫付费用:经清算组问询,车主投贰号店的有限合伙人方不愿意垫付清算费用, 本案无垫付费用

2. 清算期间的已发生及预留的费用

本案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已实际发生的清算费用共计1239.88元。

1)法院阅卷、银行流水单的打印费60元;

2)交通费235.88元;

3)清算组印章刻章费440元;

4)快递费324元;

5)清算组银行账户开立的相关工本费、服务费180元。

清算组将从车主投贰号店银行账户划付至清算组银行账户的存款(4,004.30元)扣减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剩余2,764.42元作为后续工作预留费用(后续营业执照遗失公告费用、交通费、快递费、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注销费等),如最后预留的费用有剩余的,将归入清算组报酬,不再予以分配。

 

三、清算组报酬

本所于2022年328日接受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车主投贰号店清算组,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履行了清算公告、企业接管、工商调查、职工债权调查、税费调查、资产调查等清算工作,并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2020)粤0113民初2266号案申请了执行(暂计至2022年5月27日的本息总额933,770.56元)、提起有限合伙人洪藩婷、张烨殷追缴出资之诉,结合清算组在本案实际付出的时间、工作效果及本案无人垫付清算费用等因素,故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上述案件能执行回款的,以实际回款金额的12%作为清算组报酬(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剩余的回款金额将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届时由清算组提交收取报酬的报告、财产分配方案。

四、清算组意见

综上,清算组已完成清算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车主投贰号店其他有价值的资产。由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车主投贰号店的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且经清算组向车主投贰号店的执行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邮寄、公告接管通知、法律责任告知函后,通过多种途径仍无法获取继续开展清算工作的相关资料,所以至今无法清算,根据《民法典》第107条、第108条并第7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车主投贰号店的强制清算程序,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清算组将继续跟进上述已提起的诉讼、执行案件。

特此报告。


 

 

广州车主投贰号店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清算报告确认表.docx 下载
19-2提请确认强制清算工作报告的函.pdf 下载
19-1强制清算工作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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