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16 公 开 人: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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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各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20241216日将编制的债权表详情请参见附件以电子传输的方式交全体债权人核查。若各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4笔债权异议应在收到本报告后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1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   

 

特此报告。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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