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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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9-27 公 开 人:北京远大博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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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2020)京01123

 

吴春彬:

 

北京世宏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北京远大博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418日作出(2019)京01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远大博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423日作出(2020)京011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你作为债务人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95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你于20151224日以“吴春彬入资款”的名义向债务人账户分别转入400万元及500万元人民币,合计900万元人民币,但随后你在转入上述款项后,立即以“还款”名义向北京利民华业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入9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债务人名下账户未再显示有你汇入注册资本款项的其他信息。另外,根据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基本户账户并不存在与北京利民华业商贸有限公司900万元的借款汇入,也未核查到任何借贷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综上,管理人认为,你作为债务人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2013)》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管理人应向出资人发出追收抽逃出资的通知,并指定返还抽逃出资的期限。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出资人仍未返还抽逃出资的,管理人有权以债务人的名义、以抽逃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出资人返还抽逃的出资。

故,管理人现通知你在收到本通知函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上述900万元的借款协议等相应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核实事实;或在收到本通知函5日内,向管理人返还抽逃的出资900万元人民币,管理人账户下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远大博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号:1101040160001320141

开户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如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既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核实事实,也未返还抽逃的出资9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你追回抽逃的注册资金。

特此通知。

 

 

                              北京远大博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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