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0 公 开 人: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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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惠润破管公告字第1

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1030日作出(2024)豫04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1115日指定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充分掌握债务人资产状况,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选定评估单位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129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40005472432XM,注册资本14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与许南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目前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

公司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国内贸易代理;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

2.工作内容及要求

2.1完成债务人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以及股权投资的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2.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诉讼仲裁工作等事务提供及时的专业支持;

2.3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法官及债权人的询问等;

2.4管理人认为评估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报名条件

3.1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与债务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公正评估的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3.3熟悉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经验;

4.报名资料及提交方式

4.1报名资料

参与申报的评估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扫描(以下文件均须盖章)。

4.1.1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1.2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1.3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社会公信力,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

4.1.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的申明(原件);

4.1.5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申报机构参与破产评估的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费用数额、支付时间节点及相应的支付比例等)。

4.2提交方式

4.2.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125下午5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4.2.2报名方式:报价需加盖公章密封后送至管理人联系地址或扫描件发至邮箱:18625366133@163.com邮件主题必须注明投标单位简称+投标项目名称,否则因此造成的邮件遗漏后果自行承担。    4.2.3管理人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春华国际小区2号楼底商3楼;联系电话:13071762911(陈律师)

5.特别说明

5.1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报名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日内通知中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5.2 中选机构应在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评估机构的入场需在入场后3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本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的为准;

5.3 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报名机构自行承担,为开展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需中选机构自行承担;

5.4如因债务人相关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导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的,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许可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委托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且前述情形下不予支付费用。

5.5评估报酬的首次支付节点不得早于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完成前。

5.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示。

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二十 


附件

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报名表 .docx 下载
惠润化工评估机构招募(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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