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隆福大厦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北京市隆福大厦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4-09 公 开 人:北京市隆福大厦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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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15出(2022)京016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市隆福大厦破产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113作出2022)京016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武坚。

2025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民终132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北京市隆福大厦存在未清偿的职工债权8万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5425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北京市隆福大厦管理人

           2025049

 

附:1.北京市隆福大厦职工债权清单;

2. 管理人联系方式:_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8层,杜世清律师,13810997292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职工债权清单应当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每位职工债权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企业欠费金额、性质及时期等具体情况。


附件

新增职工债权确认表(王金立).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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