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征询函

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3-09-19 公 开 人: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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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征询函

2023)沪03443

 

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629日作出(2023)沪0344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718日作出(2023)沪0344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现就该事项的调查情况,以及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追究出资责任等相关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

根据工商档案显示,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由郑晓东和俞艳芬于2013621日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其中郑晓东占股50%,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俞艳芬占股50%,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2019711日,郑晓东将其45%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崔文枝,俞艳芬将其5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崔文枝。截至目前为止,崔文枝占股95%,郑晓东占股5%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以后,管理人分别向崔文枝、郑晓东、俞艳芬邮寄了《催缴注册资本通知书》。

2023914日,俞艳芬向管理人账户转账200,000元,备注注册资本。

现由于郑晓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已然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管理人可以向郑晓东提起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之诉。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如提起诉讼,将涉及以下问题:

(一)诉讼风险

1、败诉的风险

郑晓东认为,虽然其没有办理注册资本实缴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其实质上已经在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入近三百万元。其投入的资金已经完全覆盖了注册资本。因此,郑晓东认为其不需要另行补缴注册资本。

目前,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支持郑晓东的观点,证据证明力是否充足,有待法院裁量,故该诉讼存在败诉的可能性,供各位债权人知晓。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根据目前情况显示,管理人无法了解郑晓东的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即使法院判决郑晓东缴纳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也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诉讼风险,最终无法追缴。

(二)诉讼费用

本案中,管理人向郑晓东追究的未实缴出资的金额为200,000元。因此,一审诉讼受理费约5000元,二审诉讼受理费约5000元,申请保全费约500元,保全担保费约2000元,申请执行费约500元,总计本案诉讼费约14,000元。

现管理人特征询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意见,是否同意继续追究郑晓东的股东出资责任,并产生相关诉讼费用。

请各债权人在签收本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是否同意。如贵单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贵单位同意,管理人将发起追究郑晓东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

特此征询!

 

上海迤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918

 

 

 

附:

1.《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征询函的回复》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荣亮

移动电话:17621935425                         

电子邮箱:rongliang.w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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