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7-04 公 开 人:江苏华豪航海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402次
  • 打印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1)苏101238

江苏华豪航海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2日作出(2021)苏10123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华豪航海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华豪公司)一案的管理人。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破产财产依法分配,保障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具体如下:

一、华豪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坚持债权人自治、债权平等、集体清偿的分配原则。

3、破产财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由管理人遵照本分配方案实施。

二、可分配财产

可分配财产为华豪公司全部财产。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财产的变现金额由抵押权人按其抵押顺位和抵押范围优先受偿。

华豪公司的破产财产见管理人财产状况报告,可分配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变现金额。

三、参加抵押财产、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及债权额

1、抵押优先受偿债权。

对华豪公司财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1户(详见确认债权统计表),初步确认的债权额为964950元,抵押物为华豪公司苏KSC689奥迪牌小型汽车、苏K70J17号小型汽车(华豪公司现名下无该车)。

2、职工债权

华豪公司无职工债权。

3、税收债权。

华豪公司有税务优先债权1064323.68元。

4、普通债权

华豪公司普通债权共14户,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0198708.18元。另抵押债权人的抵押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亦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

以上债权暂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人名称及债权额制定。如有变化或补充申报,管理人将通过书面方式送达全体已知债权人,各债权人进行书面核查,并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诉讼。最终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及债权额,管理人将通过书面方式送达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报江都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具体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赴外地及本地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其标准参照扬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截止目前,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刻制管理人印章费130元、EMS邮寄费1000元、文印费1000元、交通费5000元、资产评估费38000元,合计 45130元,后续可能还会产生邮寄费、交通费、资产评估费、税务消非及罚款、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档案保管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从华豪公司可分配资金中予以列支。

2、共益债务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以抵押物变现金额清偿抵押优先债权后,剩余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分配方案的实施

1、实施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将上述应分配额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给债权人。

3、分配额的支付期限

由各债权人提供清晰、明确的银行账户,管理人将在法院裁定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提存分配额的分配说明

1)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额如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书面方式送达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报江都区人民法院裁定。

3、如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体实施。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就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

江苏华豪航海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218


附件

8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已恢复](1).docx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