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4-11-07 公 开 人: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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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2024)同益系列企业破管字第002

2024年1月11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根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作出(2024)辽04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抚顺森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2024年9月30日,抚顺中院根据同益集团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同益集团、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石化”)、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物流”)、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液化气”)、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化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同益集团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管理人(以下简称“实质合并重整后管理人”或“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特别提示

1.此前已向同益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同益集团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金额,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人若本次申报债权,视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若对同益集团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有异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2.此前向同益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同益集团管理人暂缓确认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本次可选择不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按照提交的债权申报表中的利息、违约金计算说明的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债权人可以追偿的最后一个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申请受理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债权人利息、违约金截至时间点根据关联企业成员进入破产程序不同分别为:

同益石化债权人利息、违约金截至时间2023年5月25日(不含当日);

同益集团债权人利息、违约金截至时间2024年1月11日(不含当日);

同益物流、抚顺液化气、嘉合化工债权人利息、违约金截至时间2024年9月30日(不含当日)。

4.此前已向同益石化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因实质合并重整后管理人接管的材料不完整,均需在本次申报期内重新申报债权。

5.如债权人对五家关联公司中的多个主体均享有债权的,且债权形成原因系因多个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连带或共同还款义务,并非基于独立的业务关系形成,则债权人仅能申报一笔债权,不能重复累计申报且必须明确向五家关联公司哪一主体申报债权(申报对象名称);但五家关联公司中有多个主体分别与债权人基于日常业务产生的独立债权,债权人有权分别申报,并在《债权申报表》中将金额加总,同时债权人应分别列明各笔债权的具体情况、债权发生原因等,并分别提供证据材料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期间

1.申报对象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规定,实质合并重整,各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各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因此,同益集团、同益石化、同益物流、抚顺市液化气、嘉合化工各自债权人均应在申报期限内向实质合并重整后管理人申报债权。

2.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2025年2月1日下午17:00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债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受托人为律师的,须附随受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2.债权申报登记表(表格详见附件)

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借款或保证金的债权人请打印银行流水提交给管理人);

4.债权详细情况说明(表格详见附件)

5.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表格详见附件)

6.申报材料清单(表格详见附件)

债权人须将以上资料填写完整、内容清晰可见并将以上资料现场递交或邮寄至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联系人:王律师15840549741、刘律师13840255216)。

同时需要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tyjtglr@163.com管理人邮箱;电子邮件标题命名为【债权人姓名/名称+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债权申报文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另行通知。请各位债权人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及本案管理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同益实业集团管理人”,届时会发布相关公告及通知

五、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违约金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债权人可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孳息截至点为债权人可以追偿的最后一个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申请受理日,分别为:

同益石化:2023年5月25日(不含当日);

同益集团:2024年1月11日(不含当日);

同益物流、抚顺液化气、嘉合化工债权人:2024年9月30日(不含当日)。

3.主张利息、违约金等须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计算方式。计算方式不明确或无计算方式等依据的,将承担无法利息、违约金等顺利确认的损害后果。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特此通知。

 

同益实业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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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债权申报表全套-实质合并后.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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