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3-02-01 公 开 人: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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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须知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1227日裁定受理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化工”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1229日作出(2022)辽06241号决定书,指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明确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作如下须知和告知:

一、申报期限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受理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即在 2023 410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申报债权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计算至 20221227日止);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未按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管理人有权结合该补充申报债权的复杂程度、耗时等因素,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债权人收取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3.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债权应提供材料及要求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2.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债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和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通常包括:

①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文件。

② 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验收单、提货单,以及工程类商务中标书、工程预()算书等合同履行凭证。

③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④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⑤ 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⑥ 债权如涉及对建筑工程的争议,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

⑦ 利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管理人特别提示,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注意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1227日(破产受理日)。

⑧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⑨ 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

⑩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可以证明债权情况的材料。

4.对于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顺序应与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一致并于文件右下方标注页码债权人为单位的,在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每一页上签字并按骑缝指印

5.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

6.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针对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应列明申报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 202212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汇率证明);

2.利息债权:对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日(2022 1227日)起停止计息;

3.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送达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六、债权申报

1.为防范疫情,现场申报的,应电话向管理人预约,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2.现场申报地址为:辽宁省丹东东港市经济开发区银河路15号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

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30 

联系电话:15942510215

3.选择邮寄申报的,申报人请邮寄至: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张楚婕律师收, 地址:辽宁省丹东东港市经济开发区银河路15,邮政编码:118300, 联系电话:15942510215。请在邮寄单注明“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申报人应按法院规定的申报时间(2023 410日前)和地点进行债权申报。

 

                   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

 

 

附: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申报

3、债权计算清单附页(包括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计算明细

4、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5、个人授权委托书

6、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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