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鲁班中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通知

青岛金鲁班中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通知

公开时间:2022-01-24 公 开 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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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鲁班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青岛金鲁班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班中鑫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1128日作出(2021)鲁021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鲁班中鑫公司破产清算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2120日指定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鲁班中鑫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鲁02151号公告,金鲁班中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3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乙远洋大厦A27层中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肖维欣律师;联系电话:0532-55728661/136876361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鲁班中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鲁班中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本案定于202247日上午093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50号)第八审判庭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他人出席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青岛金鲁班中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2021鲁0215破申1号-金鲁班中鑫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pdf 下载
3.2022鲁0215破1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5.金鲁班中鑫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docx 下载
2.2022鲁0215破1号-指定金鲁班中鑫公司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4.金鲁班中鑫公司管发字[2022]第03号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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