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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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营口嘉利破管字第021

各审计机构:

20253月2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4)辽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嘉利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25)辽08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现管理人将在法院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的客观实际,根据报名情况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遴选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经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大石桥市百寨管理区曹官村,注册资本为8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壮。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系列耐火砖和不定型耐火材料。

二、工作内容及时限

(一)审计服务内容

对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成果满足破产清算工作需求,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8.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9.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0.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

3)审计机构应当对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工作时限

中选审计机构需做好3日内正式进场开展审计工作的准备,原则上在进场后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在初稿出具日后3日内出具正式报告;除非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并报法院同意延长时限。同时,中选审计机构也需要做好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适当提前完成报告的准备。管理人或法院临时决定的其他审计、评估内容,届时另行协商完成时间。

三、报名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具备提供破产审计工作中所需服务能力;

2.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且应单独申报、单独遴选,不接受联合申报;

3.报名机构不存在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4.报名机构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5.报名机构应具有破产项目审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本次遴选评审计机构不提供文件模板,报名的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但提交的书面评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陈述书

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参与破产企业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业绩及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相关业绩、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和安排等;报名机构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等。

2.审计项目报价书及以及是否接受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支付审计费用的说明

该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费用。

3.身份性材料

具体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拟参与本项目全部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承诺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不存在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3)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4)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

5)按照法院、管理人要求,勤勉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

6)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审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5.报名机构认为应一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装订成一册,纸质版一正四副并另附一电子版,加盖机构公章及骑缝章,密封后提交至管理人处。

四、评审规则及程序

管理人将根据公平公正原则,邀请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等与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小组人数至少3人。评审小组按照提交文件的顺序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价格、周期、服务内容与服务方案等。小组各成员独立做出评价,并进行投票,最终选定一家审计机构。

五、合同签订及违约责任

管理人在中选机构确定后3日内与中选机构签订合同。中选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管理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向法院报告。因中选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中选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中选机构不能按期完成服务工作,经管理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报告。中选机构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初稿及正式报告并影响本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等,审计费用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支付,并保留其他违约追索权利。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7月29日17:00止。

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审计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书面评审材料(加盖机构公章)通过快递或面送方式提交给管理人,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

管理人联系方式:宋律师:17350752823;王律师:15840549741,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管理人邮箱:ykjlglr@163.com

 

特此公告。

 

营口嘉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审计机构保密承诺函.docx 下载
021营口嘉利遴选审计机构公告(1).pdf 下载
评分标准.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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