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06 公 开 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697次
  • 打印

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4年5月31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102破申10号《决定书》,决定对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为尽快推进债权核查工作,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期限要求

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时对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请债权人于2024年7月6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债权申报指南)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选择网络申报或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

1.网络申报网址为https://bibyzz.aliwork.com/o/CX_ZqrInfo;

2.邮寄申报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40层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收;邮政编码:110013;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702453891。

为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就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制作了《债权申报指南》及相关申报材料模板,请债权人自行在萃兮华都公众号下载。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三、其他说明

若后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利息、违约金持续计算的债权数额将根据相关规定继续计算至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内依法申报债权。但在预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将无法在预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债权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6月6日


附件

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20240605.docx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