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 证照、印章未接管及作废声明

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 证照、印章未接管及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5-03-06 公 开 人: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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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

证照、印章未接管及作废声明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210日作出(2025)闽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将本案交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217日作出(2025)05822号决定书,指定泉州众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吴金城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履行破产法相关的

义务,但迄今为止债务人均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和资料,管理人无法自行接管债务人的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财产等。管理人未

接管到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印章(包括不限于公章、财务印鉴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公司其他资产及财务账册等材料。

管理人声明如下:债务人上述资质证照、印章自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之日起作废,且自该日之后仍使用作废印章、证照的任何行为与债务人及本管理人无关,债务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晋江市铭扬废塑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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