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通知

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通知

公开时间:2024-08-27 公 开 人: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73次
  • 打印

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通知

尊敬的债权人:

2024813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作出(2024)川0116破申35号《决定书》,决定对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骏洋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日作出(2024)川0116破申3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临时管理人

为保证债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临时管理人就住总骏洋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登记主体

截至双流法院决定启动住总骏洋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即2024813日),对住总骏洋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购房人,均可向临时管理人登记。其中包括未到期、已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由住总骏洋公司提供担保、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登记期限及登记方式

(一)债权登记期限

请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24930(含当日)前进行登记。

(二)债权登记方式

1.临时管理人仅通过“双流法院火凤凰智破平台”接受线上登记(平台操作手册及登记流程见附件),债权人、购房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登记。

通过微信小程序扫描以下二维码登记:

  

债权登记操作指引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WMvtaC048gD3rlUi53BvA 

2.登记联系人:董峰余(15208339709)、汪雨露(18981935323

3.登记期内,临时管理人将现场指导债权人、购房人登记相关信息,现场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牧山路一段61号协信天奉合府售楼部一楼

4.登记方式为通过“双流法院火凤凰智破平台”线上登记,临时管理人仅在现场指导债权人、购房人网上登记。原则上不接受线下登记。债权人、购房人应按照“双流法院火凤凰智破平台”的引导逐一填写债权、购买房屋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证明材料。

5.现场办公时间:登记期内每周一至周五9:3012:0014:0017:00

三、未登记、逾期登记的法律后果

预重整期间,未登记、逾期登记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利。

四、关于债权登记的说明

(一)债权登记信息填写要求

1.登记债权金额

登记的债权必须明确金额,并注明计算依据和计算公式,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双流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即2024813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人民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利息计算说明

登记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双流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即2024813日)。

若后续住总骏洋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登记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主张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日(不含受理当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利息金额的计算必须注明计算依据并附计算公式。债权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详细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并提供计算明细。

3.债权形成及金额构成说明

在填写债权事实与理由描述时,债权人须列明:

(1)债权人诉求及债权形成的起因、过程及现状

(2)登记债权金额的各项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利息须列明计息基数、计算期间及计算标准

(二)登记材料要求

1.需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细详见本通知书附表“债权登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购房人登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债权登记说明(如需)”

2.债权人对住总骏洋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就每笔债权分别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3.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因债权人在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不全,临时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

(三)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登记的债权信息应如实填写,如虚假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债权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所有登记债权文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临时管理人对登记材料的接收并不代表临时管理人对其登记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确认。

4.债权登记确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均视为债权人的有效送达地址,临时管理人按债权人填写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或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相关文书的视为送达。债权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需向临时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债权人不得自行更改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针对有其他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等)的债权,登记债权时需出具债权登记说明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书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取回权申请事宜请参照本通知书执行。


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预重整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2.债权登记、购房人登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

3.授权委托书(模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4.债权登记说明


附件

附件4.债权登记说明.pdf 下载
附件2.债权登记、购房人登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及说明.pdf 下载
附件3.授权委托书(模板)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模板).pdf 下载
附件1.预重整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