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9 公 开 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09次
  • 打印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公告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11月1日,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9日以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与河北佑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需要核实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负债情况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025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止2024111日(含当日)对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申报方式

为便于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现场申报:工作日每天8:30-12:00,2:00-5:30

地址:保定市高新区恒滨路99号天河电子B座513室。

邮寄申报:收件人:刘律师,电话:15511601208,邮寄地址:保定市高新区恒滨路99号天河电子B座513室

三、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债权申报表(见附件2)

1、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金额、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是否有财产担保及是否有其他共同连带债务人等事项;

2、债权人在“其他共同债务人”一栏中可以列明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名称及具体情况;在“诉讼、仲裁详情”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是否已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3、在“债权诉讼时效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合同签订日期、债权到期日及到期后的催收情况等;

4、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形成的时间、原因、过程、利息及申报债权中其他类别的计算方法等,债权人可对此专门附件说明。

(三)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由相关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法律文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3、如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还须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金额的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法院已执行情况说明等);

6、债权如涉及建筑工程争议的,须提交建筑工程结算单、审计报告主张债权凭证

7、如债权人主张利息的,需提供利息计算方法、详细过程及计算依据的书面说明,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本次债权登记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1031日(含当日);

8、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9、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

10、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五)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附件5)

(六) 承诺书(附件6)  

四、补充申报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补充申报的费用以申报债权额为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四百八十一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在补充申报时向管理人交纳。

未申报的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特别提示

1、现场申报的,需携带证件及材料原件交由管理人核对。邮寄申报的,应在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处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捺印/债权人盖章后写明日期,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邮寄申报的债权人须提供原件交由管理人核实,否则由此导致债权争议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负担。

2、申报材料登记信息应如实填写,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均视为有效送达。

3、提交债权申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4、债权申报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年十一月二十


附件

附件.docx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