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4-10-31 公 开 人: 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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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4815日作出(2024)辽02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连空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4929作出(2024)辽02115号决定书,指定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对债权申报要求及债权审核事项通知如下,请债权人认真阅读: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24815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4815日。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性质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12.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二、申报债权的时间要求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41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提交顺序要求

(一)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4.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名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核对地点和时间管理人另行通知。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第1、2、4、5项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材料模板见《债权申报材料》,请自行下载填写

(二)材料提交顺序要求

按照《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提交。

特别提示:请勿胶装或使用订书机装订,可用曲别针或其他可拆卸方式固定。

提交债权证据材料提示

1.金融债权申报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借款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贴现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等各类具体的融资合同、借款借据/划款凭证/承兑票据/贴现凭证/信用证/垫款凭证等各类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据;

2)部分清偿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到期通知书、垫款凭证、划扣保证金凭证、划扣存款凭证等;

3)保证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等;

4)物权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2.供应商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合同、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债权事实的凭证;

2)对账单;

3. 民间借贷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形成借款合意的凭证;

2)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资料(需银行盖章);

3)现金借款的,应提交现金来源证明,并书面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收付人员等细节情况;

4)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应当提交该第三方出具的代付证明。

4.税收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予以说明。

5.其他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包括:合同、债权人已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证明、发票等财务结算凭证、债务人违约的证明等可以证明债权形成事实的相关材料。

6.债权人的债权如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请将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提交管理人。

7.债权人的债权如已进入执行程序,请将经法院盖章确认的全部执行卷宗提交管理人并专门附页说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按时间顺序列明具体执行措施、内容及回执情况)和执行成果。

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应以202481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

3.债权基本情况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债权基本情况”栏不敷填写时,申报人可另行续页附于表后,注明页数,每页盖章或签字并于骑缝处盖章或签字。

4.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5.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所列各栏时,若其中有部分项目无可填报的,应填写“无”或“本栏空白”等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可保留空栏。

6.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时,应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涂改,应于相应处盖章或签字。

7.为确保本案相关信息准确及时送达,钉钉账号及微信账号均为必填项,请各债权人用本次债权申报指定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自然人债权人用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单位债权人用授权经办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有代理人的用代理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或绑定钉钉账号及微信账号并填写于《债权申报表》及《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避免混乱,在本案程序终结之前,每个债权人仅可提供一个有效手机号码、钉钉账号及微信账号,用于参加本案破产程序。

五、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邮寄书面申报材料+网络申报+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请各债权人邮寄书面材料的同时务必将全套材料扫描或拍照留存,管理人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钉钉账号另行通知网络申报事宜。

网络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的,管理人通知后债权人未于两日内修正的,以书面申报材料信息为准。现场申报地点与邮寄地址一致。

书面材料(证据材料:复印件,每页盖章或签字并于骑缝处盖章或签字;其余材料:原件)请邮寄至: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701室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收件人:律师,联系电话:13604112020,邮寄材料请注明航港公司债权申报材料”字样,并留存邮寄底单。

如有疑问,请联系管理人进行咨询。

管理人联系人:律师,电话:13604112020律师,电话:13500734359

网络申报联系人:律师,电话:13019459516

接受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六、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如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七、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示

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1220日下午14时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2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事宜管理人将通过电话、微信或钉钉账号发布通知,请债权人持续关注管理人发布的信息

八、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通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大连航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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