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确认之诉结果的告知函

关于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确认之诉结果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10-09 公 开 人: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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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确认之诉结果的告知函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2025227日,月湖区法院根据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担任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36日,月湖区法院根据鑫丰公司的申请,裁定对鑫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接受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申报,申报情况:本金9778315.85元、利息3005049.80元、其他费用0元,总金额12783365.65元。根据债权申报等资料,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本金7193267.22元、利息339209.6元、其他(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等)118723.36元,总金额7651200.18元,对月湖中央29#号楼折价或拍卖价款在9778315.8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金额为7193267.22元,339209.06元为普通债权,迟延履行金118723.36元为劣后债权。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针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复核确认不予认可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异议。而后,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依法代表鑫丰公司应诉,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一、依法确认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对鑫丰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增加优先债权本金2585048.63元,利息债权1339899.13元;二、依法确认上述本金债权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债权,确认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月湖中央住宅小区”2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鑫丰公司承担。现就判决情况告知如下:

2025930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6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鑫丰公司享有新增破产债权本金1410544.01元;二、确认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对“月湖中央住宅小区”29#楼工程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前项新增破产债权1390544.0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00元(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鑫丰公司负担17495元,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0805元。在充分尊重司法判决结果,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管理人认可上述判决,拟不再提起上诉。

以上情况特向债权人、债务人告知,如有相关意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后三日内书面提交管理人。后续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结果调整对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的审查结果。

特此告知。

 

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09

 

管理人联系方式:程律师13687019195,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月湖中央销售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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