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的公告

关于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11-09 公 开 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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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的公告

2022年112日,申请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较大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主要债权人一致推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2年11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预重整申请,以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有效资产,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作出以下决定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2022)粤01破申579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负责人郑飞虎。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如资产负债、企业运营、财产保全、涉诉涉仲涉执情况;

(二)执行案件移送重整审查的,及时通知所有已知执行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四)监督债务人履行预重整程序中规定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五)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六)根据需要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七)履行、督促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九)负责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对外涉诉、涉仲裁、涉执案件的处理;

(十)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代)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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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石化】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南方石化】预重整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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