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清算责任的告知函

关于股东清算责任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2-09-19 公 开 人:武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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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朱谦、万静萍、刘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鄂01清申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朱谦对武汉旭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旭源科技公司”或者“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勤勉尽责的履行了清算组各项职责,并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朱谦处接管营业执照及副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税务报税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等材料,但未从三位股东朱谦、万静萍、刘薇处接管到旭源科技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针对前述情况,清算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向清算企业的股东强制清算企业案件的程序及责任风险说明如下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出资人、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鉴于本案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账册资料,清算组向被申请人的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后,仍无法接管到前述资料,因而本案属于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案件。因此,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武汉旭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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