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31 公 开 人: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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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强354《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资产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法公告如下:

一、大鹏资产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大鹏资产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未返还的,清算组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

三、大鹏资产公司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等,并配合清算组工作。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园秀路28弄莘庄中心3号楼,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联系人:律师,电话15601921813

特此公告

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O二五年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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