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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09-23 公 开 人:鞍钢附企三炼钢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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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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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辽03破278

本院于2023919日裁定受理鞍钢附企三炼钢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破产清算一案,该企业为鞍钢厂办大集体关闭企业或历史遗留待处置企业,已列入非存续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于2023921日指定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鞍钢附企三炼钢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的债权人应于20231023日前,向管理人(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180号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邮编:114000;联系人李淼,联系电话:18804250880;李惊君,联系电话:18742220022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鞍钢附企三炼钢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关注通知并准时参加。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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