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6-01-22 公 开 人: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39次
  • 打印

债权申报通知

致: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债权人

2025年12月2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琼01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清算组对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6年1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琼01破7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人,陈骞为管理人负责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兴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确定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截至2026年3月10日。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中兴房地产公司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债权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对中兴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涉诉、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兴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10日17时00分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以备审查确认。附利息的债权,止息日为2025年12月22日(不含当日)。除变更债权人主体、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外,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无需重复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1.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

2.接受债权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管理人相关信息

管理人名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G座4楼

联系人:黄律师,15608033994

邮政编码:610000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

1. 债权申报表及附表。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内容根据要求与实际材料如实填写,并由债权人签章。

2. 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捺印。

3. 授权委托书。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填写并签章,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担任受托人时,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债权人为自然人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

4.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进行确认后填写并签章。

5.诚信债权申报承诺书。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进行确认后填写并签章。

6.送达回证。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进行确认后填写并签章。

7.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文本填写格式由管理人提供,内容根据要求与实际材料如实填写,并由债权人签章。

8. 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9. 债权担保合同及文件(如有)。债权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债权担保(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10. 债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如有)。债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以及仲裁机构裁决书等(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注:以上由管理人提供填写格式材料详见附件,债权人提供申报材料均须使用A4纸打印。

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资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并注明计算依据和计算公式,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申报的债权性质、数额应该真实,债权人虚构债权申报、申报债权不实、未如实告知债权清偿情况的,给管理人、中兴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利息债权自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兴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停止计息,即利息债权的计算截止至2025年12月22日(不含当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详细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并提供计算明细;

3.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债权人应同时向管理人提交原件,经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当场返还原件(请自行准备复印件,管理人办公室不提供复印服务);

4.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与责任,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管理人对申报材料的接收并不代表管理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确认;

7.债权人债权申报确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均视为债权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债权人按债权人填写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寄出文件或发出邮件,都视为送达。债权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需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管理人同意,债权人不得自行更改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8.债权人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管理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

3.如中兴房地产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中兴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部分、全部债权的,补充、逾期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的标准收取补充审查费用,每笔债权的补充审查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 68 号)召开。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七、信息公开

管理人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与案件有关的公告及通知,请债权人注意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获取本案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海南中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1.(2025)琼01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

2.(2026)琼01破7号《决定书》;

3. 债权申报材料。

附件

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2025)琼01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2026)琼01破7号《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