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小时前 公 开 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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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余翔宇 联系方式: 18800299289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3-2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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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摩配实业公司”或“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沪03破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沪03破296号《民事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汽摩配实业公司的资产价值,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汽摩配实业公司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具体事宜如下:

一、汽摩配实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汽摩配实业公司内档,汽摩配实业公司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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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摩配实业公司主要资产及重大风险

(一)汽摩配实业公司主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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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由上海衷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对外转租。

(二)重大风险提示

意向投资人应充分知悉,汽摩配实业公司目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重大法律及经营风险。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文件及缴纳报名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下述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1年12月19日对债务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10271号】,该处罚决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四项义务:(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2890.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9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交还87145.28平方米土地;(4)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零肆佰圆整。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债务人仅履行了上述第(1)、(2)项义务。第(3)项关于交还 87145.28 平方米土地的义务,以及第(4)项关于缴纳罚款的义务均尚未履行,且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2009年至2011年期间,债务人与多名自然人(购房户)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书》,违规将其名下位于金山大道4298弄的房屋进行分割并转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上述分割转让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客观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共有35户购房户申报36处房产权益,其中2户因系以非现金方式(即以其他款项抵扣)支付对价,管理人不予认定其购房户资格,除该2户外,其余购房户均自行使用或对外出租所购的房屋标的。

3.债务人的经营期限为2004年1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债务人虽曾申请延长经营期限,但因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顾江明目前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导致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办理经营期限延长的变更登记手续。

若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投资人须与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同时,若后续因法律法规导致股权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等风险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重整对价。

本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及法律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管理人对上述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三、重整投资人报名资格

秉持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意向投资人进行招募,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意向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意向投资人需能出具与意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截至报名之日,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将以一个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招募和遴选,并需明确牵头投资人。牵头投资人及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当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牵头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体参与招募和遴选的各项工作。联合体的所有通知需由牵头投资人发出方能构成有效通知。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更换。如牵头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或未经管理人许可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四、投资人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时,应向管理人提交如下报名文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1、投资人报名意向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通讯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见本公告附件1。

2、主体资格文件。意向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3、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架构、组织架构、资产负债情况、产业布局、经营规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介绍、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以及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事项。

4、商业信誉、社会信用良好的证明或承诺,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如银行存款、流水、资信证明、银行征信报告、缴纳社保、税金的证明及最近2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有)等材料。

5、关于无失信惩戒违法行为,以及同意配合反向尽调及确认保证金没收条款的承诺函,见本公告附件2。

6、签署《保密承诺函》,见本公告附件3。

注:以上材料合称“报名文件”。意向投资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报名文件。

报名文件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翔宇,联系电话:18800299289;邮箱:yuxiangyu@hiwayslaw.com

特别提醒:纸质报名文件最迟应于报名时间截止之前送达,提交纸质报名文件的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管理人邮箱,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报名。若意向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文件的,则以报名结束前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且每次均应提交完整的报名文件,不得以补充材料的方式进行提交。

 

五、报名及尽调保证金的缴纳

重整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文件,并在提交报名文件的当日向管理人缴纳报名及尽调保证金(下称“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提交了报名文件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方可参与对债务人的尽调及重整投资人的遴选。

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户名: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银行账号:8110201013302166101

 

六、招募流程事项

特别声明:本案尚未进入重整程序,故本次招募为重整前的招募。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全国招募投资人,但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若本次招募成功确定一名以上意向重整投资人,并选定了正式重整投资人,在汽摩配实业公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发布招募公告或组织重新遴选。已确定的正式重整投资人及备选重整投资人资格在正式重整程序中持续有效。

(一)初步审查阶段

1、意向投资人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文件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管理人将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公告招募条件的,管理人将在收到报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不符合招募条件的,管理人亦将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2、若意向投资人仅提交报名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报名保证金,或虽已缴纳报名保证金但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文件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二)尽职调查阶段

1、通过初步审查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可获取汽摩配实业公司的相关资料。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汽摩配实业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

2、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报名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3、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醒意向投资人的是,尽职调查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26年4月27日。希望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尽早完成报名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尽职调查流程!

(三)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及竞争性遴选

1、意向投资人应在2026年4月27日18:00前向管理人密封提交一式叁份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包括自愿支付的重整对价)。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重整投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应包含《意向重整投资方案要素指引》(见附件4)中所列要素,具体包括投资规模、重整资金金额及来源、债权清偿方案及后续经营方案等。

2、若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的,为保证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的公平、公正,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后,将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正式投资人及备选投资人,具体如下:

首轮磋商:管理人针对各家方案中的清偿率低、支付周期长或经营计划不切实际等缺陷,分别开展“一对一”谈话。

多轮次竞价:管理人将根据首轮反馈,要求各意向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多轮次报价(调高重整投资对价或缩短支付周期)。管理人将向意向方披露当前最高重整投资对价及支付期限(不披露具体身份),引导各方在充分竞争下提高投资条件。

确定正式投资人:综合各项指标(主要是重整投资金额及支付周期)排名第一的意向方,管理人将向其发送《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确定备选投资人:综合排名第二的意向方,管理人将向其发送《备选重整投资人通知书》,确认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确定最终的正式重整投资人及备选重整投资人,并及时就此情况向法院进行汇报。

3、重整投资人递补与顺延规则

(1)若确定的正式重整投资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管理人有权取消其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

1)  未能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或招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

2)  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首期投资款;

3)  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投资资格,或以实际行动(如失联、拒收函件等)表明不再履行投资义务;

4)  违反招募文件中的实质性承诺,导致重整程序无法正常推进。

一旦触发上述取消资格的情形,正式重整投资人此前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含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权。管理人保留追究因其违约给债务人及债权人造成额外损失的权利。

(2)备选投资人的递补程序: 管理人有权要求备选重整投资人递补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向备选投资人发出书面《递补投资确认通知书》。通知书将明确签署协议的截止日期及需补足的保证金金额。备选投资人在收到《递补投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其在竞争性遴选环节提交的最终方案内容,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并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备选投资人递补时不得降低其在竞争性遴选环节提交的最终方案中所承诺的投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额、债权受偿率、经营方案等)。

4、管理人对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等所作的说明、图片等,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构成对汽摩配实业公司的任何担保。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意向投资人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前务必仔细审查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等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等实际情况,了解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所在地的产业导向,并请实地查看、进行尽职调查,未看样及进行尽职调查的意向投资人视为对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等全部事项的现状确认,慎重决定投资行为,意向投资人一旦作出投资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汽摩配实业公司资产/股权等全部事项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5、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等行为,只要已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均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汽摩配实业公司及其资产/股权、与汽摩配实业公司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当前的一切现状,且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四)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称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应于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差额人民币 1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总额设定为2000万元,扣除已自动转化的报名保证金500万元,需补足1500万元),并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若未按期足额支付,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没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五)其他

1、如出现汽摩配实业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提出具体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撤回或增加招募计划,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需要说明的是,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汽摩配实业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前应对汽摩配实业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理解汽摩配实业公司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重整投资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材料即视为对本次遴选完全确认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3、意向投资人在招募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交部分或全部的材料,均视为充分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本次招募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并自愿受本招募公告内容、程序及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

 

七、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与退回

本公告涉及的保证金包含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保障各方权益,保证金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保证金的性质转化

1、意向投资人被正式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其已缴纳的 500 万元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等额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若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含前期转化部分及补足部分),持续作为履行《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义务的履约担保。若重整投资人未按期足额支付全部投资款的,管理人有权直接没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保证金的退还情形

1、意向投资人已缴纳报名保证金,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名文件,或经初步审查不符合招募条件的,管理人在报名截止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名保证金。

2、意向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并提交了报名文件但未被确定为正式重整投资人或备选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在遴选结果确定后的 5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名保证金。备选重整投资人的报名保证金,在正式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出现以下任一非投资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在确认终止后的 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视阶段不同,包含报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管理人决定中止或撤回招募计划的;

(2)上海三中院未裁定批准转入重整程序的;

(3)汽摩配实业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4)重整计划草案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获得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 (注:在此类情形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三)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罚没)情形

若正式重整投资人或备选重整投资人出现以下任一违规或违约行为,已缴纳的保证金(视阶段不同,指报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管理人予以没收:

(1)在尽职调查或招募过程中,违反本公告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数据或资料的;

(2)被确定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含递补成功的备选重整投资人)后,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拒绝或拖延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

(3)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或递补通知书)七日内,未按时、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的;

(4)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单方退出或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

(5)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支付投资款),或因其原因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6)经管理人或法院认定,因投资人恶意行为导致重整程序整体进程受阻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7)备选重整投资人在正式重整投资人丧失资格后,收到管理人递补通知,明确拒绝递补成为正式投资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签署协议、补足保证金等递补义务的。

 

八、其他事项

1、本招募公告不构成投资汽摩配实业公司的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2、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本次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3、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

4、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汽摩配实业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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