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二)

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二)

公开时间:2026-04-09 公 开 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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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看丹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进一步厘清合利看丹公司相关账务和财产情况,高效有序推进破产程序内各项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基于本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拟聘请审计、评估机构事宜的议案》,管理人此前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链接: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3363866FB5C8E5B2227ED15E44FE4EBA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现再次发布公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聘本案审计、评估机构(以下合称“中介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利看丹公司基本情况

合利看丹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01402996,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3年4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贰级; 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合利看丹公司目前为存续状态,无对外股权投资,2家分支机构均已注销。

合利看丹公司未进行过审计,主要业务为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利看丹公司名下财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固定资产、机动车、搅拌站机组等。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 审计机构

对合利看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合利看丹公司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出具明确意见。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审计合利看丹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情况。

2. 核查合利看丹公司的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3. 核查合利看丹公司的资产构成、变动以及转移情况。

4. 核查合利看丹公司的应收款项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审计询证函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5. 核查合利看丹公司的负债情况,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梳理账面未申报债权情况并提供账面未申报债权明细表;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并为管理人的诉讼仲裁工作等破产清算工作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

6. 协助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情况和欠缴社保、税款情况。

7. 核查合利看丹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8. 审查合利看丹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与合利看丹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合利看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9. 合利看丹公司大额资金流向情况。

10. 关联企业财务混同情况。

11. 合利看丹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情况。

12. 协助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测算与清算。

13. 如转入重整程序,需出具基准日为破产重整受理日的重整审计报告,并对重整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和涉税问题提供咨询和支持。

14. 根据管理人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15. 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进行解释、说明。

16.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 评估机构

对合利看丹公司所有资产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并向管理人出具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体现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合利看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盘点,提交资产清查报告。

2. 对于合利看丹公司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措施的财产,均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3. 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合利看丹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转移或放弃的财产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对于追回的财产应当列入评估范围。

4. 对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合利看丹公司资产评估的重大期后事项,在查明后就该等重大事项的发生或任何重大事实通知管理人,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5. 如转入破产重整程序,需出具基准日为破产重整受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合利看丹公司破产清算状况下的偿债状况进行模拟测算,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6. 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后,继续进行补充评估。

7. 列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或与评估相关专业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8.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必要工作事项。

(三) 费用要求

1. 因破产程序的进展,需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事项、范围等进行调整或因报告过期,需补充出具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 中介机构需要在签订聘用协议并取得必要的材料后的20日内出具报告初稿,并在出具初稿后的7日内或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出具正式报告。如中介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未涵盖全部工作内容的,管理人有权调减费用。

3. 费用报价采取固定包干(含税)计算方式,报价费用应当包含税费、人工、差旅、住宿、餐饮等全部费用。

4. 根据合利看丹公司资金情况,本案需先行出具审计、评估报告,费用在破产财产变现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按分配方案予以支付。

三、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的要求

1. 报名的审计机构需为《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中的会计审类计机构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机构;报名的评估机构需为《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册》中的资产评估类机构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名单》中的机构。

2. 承办过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独立审计、评估工作。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拥有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破产审计、评估丰富经验的尤佳。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4. 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与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5. 中介机构拟派出参与本案审计、评估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在近5年内有担任破产(含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下同)项目审计、评估工作负责人的经历,安排足够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能够匹配工作量和工作时限要求。

6. 本案审计机构选聘接受联合申报,评估机构选聘接受联合申报。

四、报名材料的提交及其他事宜

1.  报名的中介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报名文件,报名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介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及报名机构介绍(需包括中介机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彩色扫描件,资质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中介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拟推荐从事相关工作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

(3)  初步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及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等);

(4)  报价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方式、包干费用金额、支付方式等,说明报价包含税费、人工、差旅、住宿、餐饮等);

(5)  相关人员的执业资质证明;

(6)  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需体现资产或负债规模);

(7)  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名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与本案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对报价和后续工作(如涉及)中知悉的本案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等的书面承诺;

(8)  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近三年内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9)  中介机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0)  中介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  报名文件提交方式:上述材料应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在内页加盖骑缝章,扫描后以PDF文档格式发送至管理人联系邮箱HW.HNT@haiwen-law.com,邮件主题和申报材料均按照“合利看丹公司破产审计/评估报名文件+中介机构名称”命名。如报名文件较大(超过20M),可以通过在邮件中说明下载链接的方式提交。

3.  报名文件提交时间:请报名的中介机构于2026年4月19日18时前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报名文件(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4.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其中,业务经验与能力评分占20分,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评分占80分。

5.  管理人将在报名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根据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名文件,通过书面方式比选,对各中介机构的业务经验与能力、工作方案、报价方案与自担相关费用承诺、报名材料制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择优各确定一家审计、评估机构。

6.  管理人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后,将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听取债权人相关意见,并将依法报告北京一中院。

五、特别说明

1.  有关中介机构的比选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与公示。对于报名但未被选中的中介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  如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超出有效期,应继续补充审计、评估,不再额外增加费用;本案如转为重整程序,不再额外增加费用。报名机构本次报价将为最终报价,请各报名机构综合考量全部工作量及相关影响。

3. 若最终报名人数不足的,管理人有权延长报名文件提交时间,亦有权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并结合工作需要在报名机构中直接选聘。

4. 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案工作需要,通过公告或通知等方式,调整、补充或完善本公告相关事项并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

5. 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本公告的一切条款。

6. 本公告咨询方式:张律师138 1028 3753、李律师158 1033 9665,咨询时间为工作日10:00-18:00。

 

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9日

 

附件

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介机构申报表等附件.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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