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4小时前 公 开 人: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92次
联系人: 孙敏瑞 联系方式: 17712300996 报名截止时间: 2026-10-22 16:08
  • 打印

公告详情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执行过程中,经常州晶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安合伙)申请并同意,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执行局于2024年3月1日决定将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指定管辖,2024年3月1日,经开法院对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华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2024年3月27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晶安合伙对华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4月23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华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尤震宇为管理人的负责人。2026年7月17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民事裁定书并作出(2024)苏0492破3号之一公告,裁定自2026年7月17日起对华立公司进行重整。

为推动华立公司破产重整,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并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和申明

(一)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使意向重整投资人了解华立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等,管理人编制了本招募公告,最终解释权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进展合理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决定继续、重新、中止或终止意向投资者招募等。

(二)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三)本招募公告并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债务人重整时,如需了解华立公司资产评估、债权申报、开发经营等相关情况,或对华立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除参考本公告外,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四)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管理人有权随时终止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

(五)申明: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华立公司及项目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二、华立公司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华立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8日,曾用名称:武进市芙蓉铜材厂、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为朱东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711565251U,组织机构代码:71156525-1,工商注册号:320483000048928;住所: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所属行业为其他玻璃制品制造(C3059),经营范围:钢化玻璃,中空玻璃,铜棒,塑料制品(除医用塑料制品),制冷设备配件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立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公司主要资产

1.货币资金

截至目前,归入管理人账户的华立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约为81909.53元。

2.不动产及附属物评估情况

经管理人申请经开法院摇号遴选后,江苏常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常地房(2026)(估)字第00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对华立公司位于芙蓉镇芙蓉村工业房地产及附属物价格作出评估,清算价值为2,389.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玖万伍仟元整)。

重要提醒:本案中所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可能存在年久失修等各种原因,故管理人无法保证其质量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不排除或不可避免地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修缮、质检、安检等工作,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如涉及到未领取房屋的所有权证,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在偿债资金以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翻(新、续)建费用、消防费用、环保费用、土地租赁费、税收费用等所有费用。

(三)诉讼执行情况

截止目前,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已提起的华立公司与相关占有使用人之间有关排除妨碍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腾房清租的破产衍生诉讼2件未决(目前尚在二审中);另有破产撤销权的衍生诉讼已在经开法院立案登记。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1.截止2026年8月4日,管理人收到申报破产债权37户,申报破产债权金额298,504,419.3元,确认债权金额(含职工债权和劣后债权)199,546,515.57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6,362,256.55元,经公示登记确认职工债权193,858.30元,确认税收社保债权812,232.67元,确认普通债权179,706,523.7元。待审债权15户,待审金额67,792,607.44元。

2.上述债权及其他潜在的债权具体数据,需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查询调查,且破产债权性质(顺位)和金额均应以经开法院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三、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流程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条件及报名时间

1.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次招募不接受自然人个人报名,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意向重整投资人是否符合重整投资人条件,请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投资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具体咨询破产重整企业资产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否则对因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意向重整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对华立公司进行重整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并具有与华立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独立运营管理相关经验,保证在重整阶段有能力对华立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能够全面适当履行重整方案;

(4)本次重整投资方式为转让华立公司的全部股权,重整投资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5)意向重整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承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且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司注册资本应全部实缴;

(6)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联系人:孙敏瑞;联系电话:17712300996;邮编:213000;电子邮箱:427734896@qq.com。

3.报名时间及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迟应于2026年10月22日16时前报名,报名时需向管理人提交《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重整意向书需表明申请投资及附相关材料:

(1)意向重整投资人申请(简要陈述投资意向,符合招募公告中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自身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公司简介、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主营业务核心优势范围等);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

(5)意向重整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公司主营业务(业绩)情况,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最新一期的合规情况说明,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6)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意向重整投资人对华立公司作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7)参与华立公司重整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8)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码、QQ号码、通信地址书面文件;

(9)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时可同时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资方案》(但最迟不晚于2026年10月29日16时前);

(10)已向管理人缴纳报名所需诚意金/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转账凭证(附言中应备注: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如报名人未在2026年10月22日16时前足额一次性缴纳诚意金/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则视为未报名且报名自始无效);

(11)意向重整投资人书面确认收取退款的账户信息;

(12)管理人后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重整投资意向书及材料一式五份并同步提供前述材料的电子版(PDF和WORD版),纸质版需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意向重整投资人须将报名材料(含本招募公告附件,具体格式可参见附件1-8)填报完善后的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427734896@qq.com),电子版应与纸质版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纸质版为准。

(二)尽职调查

在本招募公告发布后,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迟于2026年10月29日16时前完成对华立公司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费用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有权对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应承诺对招募活动中知悉的,由公司提供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内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管理人或华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投资分析和制定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如管理人发现意向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的材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财务数据、证明等)、或违反保密承诺,取消其参与华立公司意向重整的资格。

(三)保证金

1.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缴纳诚意金/尽调保证金后,方可向管理人申请查阅华立公司的资产、债务、经营等情况与资料,查勘华立公司土地房屋以及承租的不动产等,申请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但前述管理人完全有权且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协助,且无论管理人能否提供或是否提供,均不影响或/和豁免意向重整投资人仍需全面而独立地对作出是否展开尽职调查及其法律后果负责并承担最终法律责任及负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有)。

(1)缴纳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

为了证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经济实力,表达参与重整诚意,本案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迟应于上述报名期届满前(即2026年10月22日16时前)全额一次性汇入管理人银行账户【户名: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账号:1061 0101 0402 3320 5 】并提供缴款凭证(附言中应备注: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且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缴纳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前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意向重整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没收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的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2)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的退还

报名资料审查后,管理人通知报名人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于七日内向报名人无息原路退还报名时缴纳的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未被确定为候选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将于确定候选重整投资人之日起七日内(最终退款时间应以经开法院同意退款的具体时间为准,且管理人对通达海系统原因无法退款的事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和补偿责任)向报名人无息原路退还报名时缴纳的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

2.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

意向重整投资人拟对华立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应缴纳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

(1)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最迟于2026年10月29日16时前提交重整方案,并缴纳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重整诚意金/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将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应汇入本公告载明的管理人银行账户(本次汇款附言中应备注: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

(2)保证金的没收

如意向重整投资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并作为华立公司破产财产,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A.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后拒不提交重整方案的;

B.该意向重整投资人被管理人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不按照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签署重整协议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的;

C.管理人确认的首选和备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未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网址:https://paimai.jd.com/)上进行公开竞价并出价的;

D.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并经线上拍卖公开竞价成交后,该重整投资人拒不签署重整协议的;未按书面投资协议按期足额缴纳投资款,或未全面履行其他重整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任一义务或/和责任的,或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约定的承诺。

(3)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重整计划(草案)》获受理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的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将转为重整计划履约保证金,在根据书面投资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投资款中等额抵扣。

(4)保证金的退还

管理人自确定首选重整投资人(1名)、备选重整投资人(2名)并与其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最终退款时间应以经开法院同意退款的具体时间为准,且管理人对通达海系统原因无法退款的事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和补偿责任)退还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的保证金(不计息)。

除本公告特别规定外,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管理人将全额无息退还该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

A.意向重整投资人未被管理人选定为重整投资人、所报重整投资方案未被管理人采纳;

B.基于所报重整投资方案拟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获通过,且该重整投资人明确不再继续参与重整;

C.基于所报重整投资方案拟制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四)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围绕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制作重整投资方案,确保重整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需注明投资人基本情况、出资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投资款来源和投资方式)、投资款的投入总额和批次、后续经营方案、债权清偿计划与安排、履约保证金;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要求的其他内容。意向重整投资人出具的重整投资方案由管理人评审后选择最佳方案确定重整投资人,并由管理人根据该投资方案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五)竞争性筛选

管理人将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常中法〔2026〕2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内容,按照该工作指引中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内容,选定重整投资人:

第七十四条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经初步审查合格并缴纳保证金的,由债权人会议选定重整投资人。选定规则为:

(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二)经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均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其中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获得同意的表决人数、债权额比例均超过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三)经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均不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仅有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获得较多债权人支持的即为重整投资人;超过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由债权人会议对最多债权人和最多债权额同意的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按照本条规则再次表决。

经破产审判部门同意,债权人会议可以另行通过符合案件特点的选定规则。

第七十五条在招募期间,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参选材料且其重整预案经管理人审查合格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上述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不符合遴选要求,又拒不调整,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再次提交重整预案,或者再次提交的重整预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再次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可以准许。

(六)重整投资人的确定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管理人书面确定之日5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在确定重整投资人顺位后,管理人需将结果上报经开法院,同时与第一顺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协商定稿《重整投资协议》。待经开法院审查无异议后,管理人将与第一顺位重整投资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整投资协议》。如第一顺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重整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将与第二顺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依次顺延。

(七)重整投资人的轮候和再次招募

如第一顺位的重整投资人未按期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由第二顺位的重整投资人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如第二顺位的重整投资人未按期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由第三顺位的重整投资人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第三顺位的重整投资人未按期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管理人将全额没收保证金,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原放弃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不得参加再次招募,并承担由此造成华立公司及其管理人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特别说明

(一)再次重申: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华立公司及项目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当然也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未实际接管华立公司,管理人虽然多次至华立公司所在地,但皆遭阻拦。意向投资人应对接管华立公司的困难和风险、各种成本有充分的预估且应有整体接管预案以及后续与当地党委政府、村委等单位共同做好依法常态化治理方案,经开法院与管理人将不负责后续接管事宜;2.且投资人能否顺利接管华立公司不作为本次重整的前提条件之一;3.华立公司名下尚有清租腾房的诉讼案件未决(案件在二审中),故投资人能否快速有效顺利清租腾房不作为本次重整的前提条件之一;及4.其他预估或不可测因素等。

(二)本案中所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投资人应有充分的预估且应有安全预案,排除安全隐患,承担安全责任。

(三)本案中所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可能存在年久失修等各种原因,故管理人无法保证其质量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不排除或不可避免地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修缮、质检、安检等工作,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如涉及到未领取房屋的所有权证,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在偿债资金以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翻(新、续)建费用、消防费用、环保费用、土地租赁费、税收费用等所有费用。另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需就华立公司的土地租赁事宜与属地村委及相关部门协商。

(四)本次公开招募全部投资款(含保证金已转为重整投资款)由重整投资人最迟应于华立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经开法院裁定确认后十日内足额缴纳。

(五)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重整投资文件的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此公告。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评估报告.pdf 下载
法律文书.pdf 下载
附件1-8.docx 下载

加载中...